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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志?
在2022年的“茅台咖啡”案中,无锡市某化妆经营部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第17194060号“茅台”商标制作“茅台咖啡”对外销售,并将此作为商业噱头吸引消费者。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还查明该经营部自2021年起在未获得茅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店内设置了标注有“专属特调茅台咖啡53° 128元”“咖啡天花板玖号53° 飞天茅咖”等字样的宣传牌
发布时间:2023.10.24 -
付费搜索中商标隐性使用行为评价的实践观察
优劣)等因素的参考权重越来越高,价格高低不再是排序的唯一或主要指标,因此将竞价排名称为付费搜索更符合实际情况。 参与付费搜索的广告商若既将他人的商标用作付费搜索后台设置的检索关键词,又在其所对应的前台网页链接标题或网页描述的内容中使用该商标字符,属于对商标的显性使用;若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检索关键词,而不将其显示在前台的广告链接条目中,则属于对商标的隐性使用。关于商标的显性使用问题,因商标使用与混淆
发布时间:2023.08.28 -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存在哪些风险?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条法律规定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权利范围十分明确,即仅限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哪些行为构成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有所体现,具体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
发布时间:2023.08.23 -
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是否构成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
2023年8月2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在“TESTAROSSA”商标撤销案中,指出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不构成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商标声誉本身的持续也不能等同于商标的使用。 法拉利公司是国际注册指定欧盟的文字商标“TESTAROSSA”的所有人,该商标注册使用于第12类和第28类的多种商品。2015年,法拉利公司引证该商标对他人商标提起异议时,被对方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 法拉利公司举证
发布时间:2023.11.24 -
互联网环境下商品商标使用地域的可界定性
一、对不界定商品商标使用地域的质疑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正式确立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并为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设置了“原使用范围”的限制,但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界定“原使用范围”,为具体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学界和实务界对此虽未完全达成一致,但一般以在先商标商誉所及的范围作为判断标准,其中需要重点考量原使用地域范围[3]。 近年来,依托于互联网的销售模式蔚然成风。互联网环境中的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1 -
商标法在先使用抗辩条款适用要件解构
201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增了《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关于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不侵权的规定,新增该款规定既体现了商标法从制度层面消解注册制弊端的意图,又彰显了它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利益的维护。但是,对于这款的规定如何理解?司法实践应如何加以适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分歧,本文试就该款适用的具体要件做一分析。 2013年8月
发布时间:2024.01.24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限定性解构
201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增了《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关于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不侵权的规定,即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条款规定被定位为“在先商标
发布时间:2024.03.29 -
如何判断商标使用是否正当?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也对商标禁止权有相应规定。这也体现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他人正确表明自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用途的权利,有利于两者之间的平衡。 在判断商标使用是否正当时,应从基础特征
发布时间:2023.06.12 -
如何判断商标是在商品上的使用还是在服务上的使用?(附典型案例)
前言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尼斯分类(NCL)中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在不同的类别有序分布,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究竟是属于商品上的使用还是服务上的使用,这一判断对于商标行政撤销复审案件中维持商标注册至关重要。 下文附上两则典型案例及简评,尝试厘清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之间的使用界线,以飨读者。 一、即使联系紧密,商品商标的使用也不同于服务商标的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高行终字第402号
发布时间:2017.03.31 -
“HESS”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HESS”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何嘉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1125号 二审案号:(2016)京行终2714号 再审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071号 裁判要旨 服务商标必须附着于一定的有形物品之上。原告在培训学员服装上标注“HESS”商标并未产生单独的商标使用意义,其所发挥的识别功能和作用,指向的仍是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