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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三年不使用可撤销的三年起算期怎么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请问有一个商标已经进行了续展,显示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8月7日到2030年8月6日,现在想对它提起撤三,那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期应该从哪一天起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撤三中的三年不使用,是指从商标局收到商标撤三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1.08.12 -
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 :“景德镇”字样使用性质之争 近两年时间内,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出售落款含有“景德镇”字样的瓷器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近千家商户,索赔金额从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该证明商标维权事件引起较大争议。 “景德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生产者未经许可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户销售行为也构成侵权。然而,不少被诉商户出售的瓷器源自景德镇,商户和大众无法理解本地陶瓷企业在瓷器
发布时间:2023.08.25 -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注册与使用:制度机理、现实困境及规范路径
内容提要 将非遗符号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有利于推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商业性发展。囿于非遗兼具公共属性与私人权利属性,非遗符号申请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难以认定。同时,商标注册中“固有显著性”规则的适用会导致大量无实际使用的非遗符号被注册在不相关商品或服务上,长期使用势必产生淡化非遗文化内涵等不良影响,且对注册超五年的非遗商标无效存在现实阻碍。在非遗类型化分析下“获得显著性”与“不良影响”综合认定
发布时间:2024.01.22 -
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象征性使用”的判定
作者 董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这一功能只有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方能实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商标权人在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负有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义务。这样一来,如何把握“商标使用”的构成标准便成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8.05.10 -
斐乐体育二审获赔832万元
判决结果不仅对恶意侵权人进行了有力的震慑,也对斐乐体育在中国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增强了更多的信心和决心。 2016年6月,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发现负责生产杰飞乐品牌帆布鞋的中远鞋业公司、负责销售关联公司独特公司、杰飞乐品牌商标权利人刘俊,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未使用其注册商标,却使用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知名品牌FILA相近的标识GFLA,并在标识配色、产品包装装潢等方面模仿
发布时间:2018.03.21 -
电商企业如何进行“撤三”答辩
互联网技术和智能设备的飞速融合发展,既给公众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也为商业领域带来了巨大商机。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电子商务的行列,一些优秀的电商平台已经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如淘宝、京东、亚马逊、唯品会、一号店等等。商业领域的繁荣促进了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领域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 由于电商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很少有甚至没有纸质的交易文书等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8.04.12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二)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以下为表述方便,统称商品)来源的标识(符号),所以商品和商标标识(商标图样)是商标使用的客体的两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对应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标识使用的要求——不改变显著特征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于商标印制、贴附的方便、追求效果美观
发布时间:2017.02.27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三)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使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所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一规定较之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层级效力明显提高,而且除了列举具体的使用形式外,增加了关于使用意图的
发布时间:2017.02.27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一)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使用”无疑是商标法最为重要、最为核心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一个概念。商标使用,不仅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商标权利得以维持的一个前提。早在1982年商标法即在“商标使用的管理”一章中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以后商标法几次修改,这一条款都未作改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在表述
发布时间:2017.02.27 -
对他人商标中的地名元素进行不当使用构成侵权
作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福建警察学院 陈颖 裁判要旨 他人无正当理由对商标中的地名元素进行使用,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因违反诚实信用且易造成市场混淆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原告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茂公司)系“鼓浪屿”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鼓浪屿”商标使用在馅饼产品上,该商标曾获评“福建省著名商标”。被告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海公司)在其生产的馅饼
发布时间: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