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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小米”品牌商标使用授权 9家企业获首批
“山西小米”品牌商标使用授权仪式在省粮食局举行,9家企业成为首批“山西小米”logo和广告语使用成员。这意味着,我省在促进杂粮产业发展、打造“山西小米”品牌建设方面又迈出关键一步。 “山西小米”品牌建设是我省促进杂粮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手段,是省粮食局大力推动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抓手。在开展“山西小米”品牌建设的9个月中,我省实现了五个从无到有,即区域公共品牌的从无到有
发布时间:2018.05.07 -
两会:汉字商标使用应纳入强制标准
不少人在逛商场时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各种打着英文标识的商家,乍一看像国外的品牌,仔细观察后发现原来是一个国内的品牌,消费者稍不留意权益就会受到损害。针对这样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潘保春建议:汉字商标使用应纳入强制标准。 2011年,价格昂贵的达芬奇家具被媒体曝光,国产品牌冒充洋货。一夜之间,扒下外国名牌的外衣,原本高档的家具成了众矢之的,消费者纷纷要求赔偿。“达芬奇家具事件”成为冒充洋品牌的典型
发布时间:2018.03.05 -
改变商标显著性特征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 情 原告顺耐公司是20世纪初在德国成立的一家汽车美容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其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享有“SONAX”文字中国商标专用权,注册公告日期为1993年12月29日,现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汽车保养用品;即洗涤用品清洁及保蜡用液体和糊状的产品;上光蜡;香波;清洗车辆设备用洗涤物南蒸汽喷射器械及高压清洁器具用清母及准备清洗用液体及粉状
发布时间:2019.04.12 -
从“轻管家”商标案看商标在先使用问题
因注册商标“轻管家”商标专用权被侵害,苏州平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平行世界公司)将北京小马飞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马飞捷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小马飞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原告:官网、手机APP等突出使用“轻管家”,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苏州平行世界公司诉称:2015年9月
发布时间:2019.08.16 -
服务商标引发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标题:如何判断服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权利人将其核准注册在服务类别上的商标仅在商品上或宣传中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的表现形式,进而成为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纠纷中的抗辩理由?针对第4747735号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美国奥丽纯天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奥丽
发布时间:2020.07.30 -
商标“撤三”案件中构成“象征性使用”的裁判观点分析
导言 “象征性使用”虽然并非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但基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当真实、有效、善意的立法目的,司法裁判认为:“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判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象征性使用,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
发布时间:2021.02.08 -
“碧萝芷®”维权动了谁的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不断发生改变,消费升级让服用保健食品成为了国民健康管理的重要方式。保健食品成为了许多家庭消费的新选择,不少保健食品的销量都在快速增长。 近日,一起涉及知名保健食品品牌“碧萝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后,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高院”)判决认定,天津一家网上代购商家在商品名称和描述页面中使用“碧萝芷”,并未
发布时间:2020.12.23 -
以第7681367号“果园老农”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浅析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对防御商标的适用
作者 | 马君丽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裁判要旨 当权利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有主商标及防御商标等多件商标时,无论主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必须遵守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对防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反之,其将因不使用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丧失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因认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夫山泉公司)核定使用在肉干、肉松、罐装水果等商品上的第7681367号“果园
发布时间:2020.08.24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条款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能对抗特定关系人。因此,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先使用”不应有较高要求。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只要使用的效果范围能够及于中国境内,且商标申请人明知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即应认定符合“在先使用”的要求。 一
发布时间:2024.02.19 -
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中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
认定模式完全一致。假冒服务商标罪的识别对象是服务,而服务行业则具有无形性、体感性、生产消费同时性的特点。因此,相比于假冒商品商标犯罪,在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中,服务商标使用方式更为抽象。在认定服务商标使用时,需充分考虑服务行业与服务商标的特殊性,打通现行规范的适用障碍,探索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出路。 一、服务商标使用的耦合性 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服务商标的使用具有耦合性。不同于商品的有体性,服务的无形性
发布时间: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