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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权人开始重视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主张自己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此类案件近年大量发生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和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中,日渐引起业内关注。 对于“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思路,有人忧心忡忡,认为这会导致商标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其理由是: 第一,“商标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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