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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程序为专利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首槌”案件所涉专利权系法国瓦莱奥公司拥有的名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权。该案的上诉人之一富可公司先后两次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两案合议组及时审理并先后作出第33310号和第374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我国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专利授权后的行政确权程序,是专利法
发布时间:2019.04.16 -
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理解与适用
,社会公众据此可以预测、评价自身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 在授权后的确权程序中,各国专利法普遍对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和时机作出一定的限制。有限的修改时机和方式,既体现了授权程序与确权程序的不同分工,也体现了确权程序对专利权人权利和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平衡。例如,美国和日本在实践中均明确了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原则上是权利要求“一换一”式的替换,用“更窄的”权利要求来替换原有的权利要求,从而实现保护范围缩小
发布时间:2017.11.07 -
如何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准确把握听证原则?
作者:张琳 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讯申诉一处副处长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下称无效程序)是对前期审查授权行为的后续行政监督和纠错程序,具有纠正不当授权的属性,从性质和定位方面而言,无效程序属于行政确权程序
发布时间: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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