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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责任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到底是何种态度,是审查员证明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还是审查员在审查时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才能驳回专利申请。其中对于后者,则可能由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没有表明获得技术贡献的情况下,审查员即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从宏观来看,这就是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其对于某些专利申请的走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发布时间:2016.11.07 -
对合理支出的支持,或将破解“赢了官司输了钱”难题
在实践中被考虑。关于专利“侵权行为”,陈志兴等学者的研究[4]发现,单纯起诉使用行为的3起案件平均获赔数额为14万,单纯起诉销售行为的11起案件平均获赔数额为12万,起诉制造、销售、使用等行为的60起案件平均获赔数额为36万。很显然制造是侵权的源头,危害性大于其他行为,实际的判决额度中并不能体现危害与赔偿成正比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区分度小,显然无法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三)举证规则严格,法定赔偿
发布时间:2019.05.09 -
最高院知产法庭: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
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推定的举证责任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裁判要旨】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 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
发布时间: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