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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研究
专利侵权案判决中开拓性地运用了专利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理论【1】,这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促进均具有重要镜鉴价值。 二、举证责任转移的概念 举证责任转移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举证责任,又称“证明的负担”,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在举证责任制度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8.05.09 -
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判断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
网络的漫画、照片,这些配图的权利人发现后到法院进行维权诉讼。 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首要的举证责任就是证明其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进一步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8.06.25 -
知产侵权案件原告如何有效举证
1.注重程序合法是有效举证的前提 接触过诉讼的律师都清楚,实体上的法律问题还是有辩一辩的空间,但是程序上如果存在重大问题则是很难挽回的,因此注重程序合法是有效举证的前提。 笔者曾接触过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原告是一个台湾地区的自然人,认为被告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利,并提供了涉案商标的相关权属证明。我们接触下来之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在程序上有以下两个重大瑕疵。首先,原告在大陆起诉,诉状上
发布时间:2021.02.24 -
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 举证责任 重复使用 自繁自用 裁判要点 1.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鉴定意见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将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是否成立。2.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的“重复使用”不应简单理解
发布时间:2024.09.05 -
同为无性繁殖授权品种,品种权人履行举证义务有差异导致案件结果大不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案均涉及无性繁殖的授权品种,因两案品种权人在尽力、勤勉履行举证义务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大不相同。其中,在“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而品种权人对被诉侵权待测样品尽到了勤勉举证义务,确保了被诉侵权种苗具备良好活性,从而通过鉴定证明了被诉侵权种苗
发布时间:2024.10.16 -
公证书缘何未予考虑?
,笔者从无效宣告程序中举证期限的规定和网络证据公证书的性质等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01、超期公证不予考虑 在该案中,请求人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一份附件16 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随后在举证期限后提交了两份公证书附件51和附件55,用以证明附件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其中,附件16是一份标题为“WLAN security- Status
发布时间:2018.11.15 -
举证妨碍规则在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两被告持有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且在法院组织庭前会议时予以
发布时间:2020.07.09 -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10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 “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为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维护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
发布时间:2021.10.29 -
浅谈无效程序中本国优先权成立的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
即被视为撤回。当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申请由于视为撤回而未被公开时,当事人通常无法获得该优先权文本,如何判断本国优先权是否成立以及哪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将借助于一个无效案件,对无效程序中本国优先权成立的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一种分析思路。 【理念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
发布时间:2023.12.05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