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公知常识
-
针对“公知常识”审查意见的答复技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遇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中至少一种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的评述方式;而且在上述任一种评述方式中,审查员均不会主动提供能够证明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证据,而是只会通过简单的说理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这容易导致当申请人不认可审查员的观点时却无法进行有效反驳
发布时间:2019.07.04 -
一款自称“能测量心脏生理参数的床垫”引发专利纠纷
的“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是长方形,并且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与所述床垫的头部平行”之外,还遗漏了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包括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具有间隔”以及“所述信号处理器与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相连接,用于处理来自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的心电信号并根据所述心电信号生成所述心脏生理参数”。而且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不属于该领域公知常识,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
发布时间:2019.09.10 -
浅析公知常识的认定
一、公知常识的应用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 节,关于专利创造性审查时被首次提到:“(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下述情况,通常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技术手段、或者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笔者认为从《审查指南》可以解读到以下内容: 1. 公知常识的引用目的是用于评价
发布时间:2020.03.13 -
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裁判要旨】 公知常识性证据通常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因素具体认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靶标公司)、常州南京大学
发布时间:2021.08.17 -
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认定公知常识
判定某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是作出创造性评判时的一个难点。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常常存在一个误区,即单纯地考虑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某个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武断地给出该特征是公知常识的结论,但往往忽略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所在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可能产生了不同于常规作用的新的技术效果,进而存在不宜将其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类错误,笔者试着探讨可行的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以帮助审查员在作出公知常识的
发布时间:2019.03.18 -
关于日本、中国的“公知常识”的学习讨论
在2016年10月8日的第49次“日本特许法学习会”中,讨论到了“公知常识”的问题,现将学习、讨论的结果小结如下: 一、日本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 根据日本审查指南,「技術常識」包括「周知技術」和「慣用技術」。对于三者的关系和定义,其原文规定如下: 【「技術常識」とは、当業者に一般的に知られている技術(周知技術及び慣用技術を含む。)又は経験則から明らかな事項をいう。したがって、技術常識には、当業者に
发布时间:2016.10.11 -
浅谈“公知常识”的证据认定及考量因素
“公知常识”是在创造性评价中常见的概念,然而这个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和适用往往引起争议,审查员或者当事人常常会基于自身知识水平来对于“公知常识”进行判断,往往难以有客观统一的标准。对于技术更新较为快速的产业而言,可能缺乏充足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供当事人挖掘。 “公知常识”是在创造性评价中常见的概念,然而这个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和适用往往引起争议,审查员或者当事人常常会基于自身知识水平来对于“公知常识”进行
发布时间:2016.06.29 -
专利行政案件中公知常识认定现状分析及建议
作者:卓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公知常识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某项技术在其所属领域基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及该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已经被广泛地接受并应用,以至于该技术在该领域已经到达了“公知化”的程度,就应被认定为公知常识。但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公知常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同时,对公知常识的判断主体,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拟制的“人”的
发布时间:2016.11.28 -
专利行政案件中公知常识认定现状分析及建议
作者:卓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公知常识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某项技术在其所属领域基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及该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已经被广泛地接受并应用,以至于该技术在该领域已经到达了“公知化”的程度,就应被认定为公知常识。但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公知常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同时,对公知常识的判断主体,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拟制的“人”的
发布时间:2016.11.28 -
北京高院整理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专利)
适用问题,二审基本上都是以版本不同但条款内容无实质变化、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未造成损害为由予以维持。但这一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毕竟不同版本的审查指南还是有一些变化的。法条适用是法官的基本功,也是正确裁判的最低要求,大家在办案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更不能犯这种低级错误。 ——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及限制问题。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于公知常识的证明责任,审查指南区分了两种情况,在实审和复审程序中
发布时间: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