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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在先专利申请岂可准用抵触申请抗辩
就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于是,法院承认抵触申请抗辩就可以免除被告经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证明自己清白的制度成本,而同时又不会损害原告专利权人任何正当的法律利益。 二、境外在先专利申请不可比照抵触申请抗辩 “郭其伟案”中,原告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而被告不侵权抗辩的依据是我国台湾地区专利(简称“台湾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
发布时间:2016.04.07 -
涉境外垄断行为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涉境外垄断行为的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基本案情】 上诉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爱立信方)与被上诉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TCL通讯(深圳
发布时间: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