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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中间体化合物,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同样作为中间体出现的与其结构相似的化合物且两者制备同一(或同类)终产品的情形下,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请求保护的中间体化合物相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中间体化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然而,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与请求保护的中间体化合物结构相似的中间体化合物仅处于理论上的假定阶段,在实践中不能成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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