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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侵权和解后重复侵权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要点】 1.在本案之前,金民海曾因百佳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向原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百佳经营部在经历前案诉讼后,已明知金民海系涉案专利权人,也明知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
发布时间:2023.02.15 -
朱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政策
原则和政策,在保障发挥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避免不当适用可能引发的负面效果,实现最佳的制度效能。为此,坚持积极审慎、条件明晰、比例协调、精细计算的司法政策,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积极审慎 在专利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首先要坚持积极审慎的司法政策。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惩罚性赔偿对于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审慎确定其适用
发布时间:2020.09.29 -
朱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政策
原则和政策,在保障发挥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避免不当适用可能引发的负面效果,实现最佳的制度效能。为此,坚持积极审慎、条件明晰、比例协调、精细计算的司法政策,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积极审慎 在专利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首先要坚持积极审慎的司法政策。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惩罚性赔偿对于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审慎确定其适用
发布时间:2020.09.29 -
惩罚性赔偿:加强专利保护的制度创新
人的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方法也是按照此顺序依次进行的。 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原则主要有两种,即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又叫填平原则,意在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在此次专利法修改前,我国采用专利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其思想是通过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是由于专利权的无形性导致专利侵权证据难以获得,证据不足使得我国大多数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09 -
对合理支出的支持,或将破解“赢了官司输了钱”难题
”。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2条更是进一步大幅提升至“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显示,2008-2013年以来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我国法定赔偿占高达97.25%[1]。其他学者的统计结果也大体类似[2]。 法定赔偿在立法上数额的不断提升和司法实践中极高的适用率,说明
发布时间:2019.05.09 -
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
我国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存在明显的产业区分特征和多种赔偿计算方法并用倾向。从参考因素看,除权利类型和专利许可费用外,对于快速消费品案件,法院侧重于侵权人生产规模和侵权产品价格;对于耐用消费品案件,法院还会额外关注侵权人的销售范围和侵权行为;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案件,法院则会参考原告的赔偿请求,并重点关注侵权人有无恶意行为或侵犯国外专利权人的情形。新《专利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产品法定赔偿额有显著提升。在
发布时间: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