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审查
-
电子存证问题研讨之——如何确保电子存证的真实性
信,更安全。 审查判断 —— 第三方存证与法院、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结合的审查方式 在司法审查方面,电子存证具有成本低、固定证据及时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安全性、可靠性的问题,为司法审查认定带来了困难。特别是电子存证取证过程由当事人自行操作,无第三方监督,所取证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来源于被诉网站容易形成质疑。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法官指出,在2007条文中,电子存证的真实性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发布时间:2018.06.27 -
关于补充实验数据审查思路的探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刘婷婷 【理念阐述】 实验证据从本质上属于证据的范畴,对于证据审查的一般性规则同样适用于实验证据。这意味着,只要实验证据的提交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在审查结论的得出过程中就应当予以考虑。不能仅仅因为实验证据是申请日后所提交或者申请日后公开等原因而在审查中排斥这种证据。 因此,对于补充实验证据的审查,应采取一般证据审查思路。首先,应当考虑其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即是否具备
发布时间:2018.12.13 -
如何提升专利审查效能
对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需要进行理解发明、检索文件、撰写通知书、作出审查决定等步骤。如何在上述环节中提高审查效率、提升审查效能是审查工作历来关注的问题。笔者拟从提高检索效率、注重通知书的沟通性等方面探讨提升审查效能的可行方案,以帮助审查员更好地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 把握发明实质 检索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重要环节,若能以较少的时间更高效地获取本领域最接近现有技术,无疑能大大提升审查
发布时间:2019.03.11 -
从实例看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
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了缩短专利审查周期,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提交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6月审议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中规定: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相比于仅能加速第一次审查意见发出的其他加速机制(如PPH),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能够大大缩短专利申请的整体审查周期,加速了
发布时间:2019.03.15 -
浅析日本专利审查中对创造性的判断
一、中国关于创造性及其判断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于发明的创造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如何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创造性,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方法,即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一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二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第三步)。 二、日本
发布时间:2019.05.17 -
审查商标近似性是否需要考量混淆可能性?
来看,假冒仿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就是“容易导致混淆”,即混淆可能性。但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第三十条有关相对理由审查的规定中,只明确了近似性和类似性的规定,并没有混淆可能性、容易导致混淆、容易导致误认、误导公众之类的表述。因此,法律条文的差异性表述便带来了理解上的歧义,有观点便认为,在商标注册部门、司法部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做近似性审查时不需要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而仅需要做标识的对比。对此,笔者认为在进行
发布时间:2020.02.03 -
2019年进博会参展商品可获专利优先审查服务
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下称进博会)支持政策及一流服务宣介会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调研员林国良表示,为保护进博会参展商及参展商品生产商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参展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博会参展商品在2019年进博会展会期间将可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服务。 进博会参展商品的专利优先审查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参展商品中所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
发布时间:2019.08.02 -
关于提高实用新型授权几率的撰写思考
实用新型的审查日渐严苛,最近笔者收到了几则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通过分析比对这几案的申请文件,笔者认为撰写的形式会影响审查员的判断,进而影响授权几率。 首先,笔者发现这几案的附图都非常简陋,基本都是几个简单的框组成的示意图,如果不看文字描述仅从附图中什么也看不出来。 笔者认为,虽然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文字表述出来,但是附图是最直观的,简陋的附图会给审查员“该案很简陋”的第一印象。 所以,当客户提供的
发布时间:2019.08.22 -
浅谈针对新创性审查意见的权利要求修改策略
在当前的专利申请实务中,导致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最大因素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和第三款(创造性)。针对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下称新创性)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下称审查意见),存在直接争辩和修改权利要求两种答辩方式。在实践中,仅通过争辩就能够直接获得授权的情况很少。因此,理清修改权利要求时的策略和考虑因素有利于为答复审查意见提供更好的指导。由于笔者为机械领域的代理人,以下内容不一定适用于
发布时间:2019.10.23 -
中欧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沟通程序比较
在欧洲专利申请的增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实体问题一般比较熟悉,而对程序问题关注的还不是很多。其实,对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方面有充分的了解,可以帮助高效低成本地获得专利。下文对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我国和欧洲的一些辅助沟通手段进行比较,以便我国申请人合理安排欧洲专利申请。 无论我国还是欧洲,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都是以书面审查为主。例如,我国的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
发布时间: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