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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与策略
一、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均是有备而来,其在起诉前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而作为被控侵权的被告则毫无准备。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转送的起诉状等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包括技术对比、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无效、抗辩证据的收集和抗辩理由的选择等复杂工作,十五天的答辩期对于被告来说
发布时间:2019.11.14 -
历时七年,“捷豹”商标之争终有果
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捷豹公司)上诉,认定第9573951号“捷豹”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商标是否抢注招致纷争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绝对牛(德国)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绝对牛公司)于2011年6月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7月7日被核准
发布时间:2019.11.04 -
雀巢化解“启赋”商标困局
“启赋”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嘉纯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嘉纯公司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至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得以维持。 遭遇在先注册商标 据雀巢公司官网宣称,该公司始创于18世纪60年代,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进军日化用品市场。2012年11月
发布时间:2019.12.30 -
艺名被培训机构注册,“金龟子”刘纯燕奋力维权
原标题:近日,北京高院二审认定“金龟子”商标侵犯刘纯燕在先权利——姓名遭遇抢注,名人何以解忧? 近日,备受关注的“金龟子”商标无效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二审认定“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其亦享有在先姓名权,李某注册“金龟子”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刘纯燕的在先权利,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争议商标“金龟子”予以撤销的一审判决。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9.12.20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提要:2018 年 3 月,来自日本的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以侵害其“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福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
发布时间:2021.03.09 -
IPO进程中的专利狙击及企业应对——以歌尔股份vs敏芯股份案为例
摘要:首次公开募股(IPO)企业在上市关键时间点被同行提起涉及专利侵权或专利无效诉讼的情况近几年频繁出现。于IPO企业而言,专利诉讼不仅成为影响其正常上市的重要因素,而且成为竞争对手打压IPO企业的重要手段。敏芯股份在IPO进程中遭遇的就是典型的涵盖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及后续诉讼、专利权权属纠纷多种情形的专利狙击。本文从该案入手,对案情加以分析,从做好技术储备向法律储备的转化工作、做好IPO
发布时间:2022.03.29 -
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与思考
基于说明书记载内容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合理,使得对保护范围的划界尽可能客观公正,是该条款审查实践之难点。本文借助一无效案例,探讨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法律内涵以及概括是否合理的判断思路。 02 理念阐述 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的制度宗旨决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通过充分公开发明技术内容来换取与之相适应的垄断权利范围,这就决定了被授予专利权所能获得的最大保护范围并非取决于申请文件撰写中
发布时间:2023.08.22 -
阿斯利康与国知局“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4.03.01 -
格力 VS 奥克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获胜
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是一家经营立体停车库设备的瑞士公司,其拥有02803734.0号“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02803734.0号专利共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宽泛,是该专利的关键,对同行业企业构成了较大威胁。针对该专利,刘某于2009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
发布时间: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