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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江铃“陆风X7”外观专利无效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GERARDGABRIELMCGOVERN),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电,女,1984年7��19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20.01.09 -
【十大案件】|评析“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明构思的把握在新颖性、创造性评判中的作用 针对请求人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056049.5)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审查决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该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具体包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2019.07.17 -
在先销售商品构成使用公开的认定
作者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周亚娜 【弁言小序】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以公开出版物作为现有技术的情形为绝大多数。然而,使用公开作为一种重要的现有技术渊源,同样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尤其对于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专利商品,对于与该商品对应的专利而言,如果请求人能够获得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销售该专利商品的相关证据,则有可能作为最有力的现有技术成功使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即该证据成为破坏
发布时间:2020.05.06 -
“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
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考量
作者| 胡建英 祁轶军 王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弁言小序】 域外证据和证人证言是无效程序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在无效程序中,对于域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根据其证据形式的不同通常是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考量。在符合“三性”要求的情况下,对其公开性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证人证言,需要根据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同时结合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
发布时间:2020.09.27 -
原告地生公司诉被告国知局、第三人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第二次无效)
发布时间:2022.04.06 -
原告地生公司诉被告国知局、第三人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第一次无效)
发布时间:2022.04.06 -
最高院知产法庭: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键词】 发明专利 确认不侵权 无效 行政决定 先行裁驳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莞银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 【裁判要旨】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但无需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基本
发布时间:2021.09.06 -
十大案件 | 评析“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
,恩必普药业也因丁苯酞产业项目获得中国工业大奖。2020年,丁苯酞系列药品的销售额已经超过70亿元,其中注射剂销售额约为47.4亿元。 针对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在2018年的确权程序中对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将用于包合丁苯酞的物质具体限定为羟丙基-β-环糊精。 本案中,无效请求人提起无效请求的理由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作出第434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
发布时间: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