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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美I&J&K及图”商标被维持,国美不服诉至法院
诉争商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三國美I&J&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引证商标 该案原告国美电器公司以本案第三人孙某的“三國美I&J&K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其“国美电器GOME”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等为由向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国美电器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
发布时间:2019.07.01 -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积极开展提质增效工作
在专利审查中,复审和无效程序就像一个炼金炉,审查员如同工匠,检验这些被提起复审、无效的专利(申请)是不是“真金白银”。作为我国专利审查的确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守好质量红线、服务创新主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树立服务意识,为创新主体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复审无效工作的满意度,是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工作目标。提质增效,对复审和
发布时间:2019.08.19 -
阿迪达斯在欧盟注册的一件“三道杠”图形商标被宣告无效
提及德国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adidas)”,人们很容易想到其三条平行线的“三道杠”设计。自1949年开始,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便将“三道杠”用于其运动鞋产品上,1967年开始出现在其服装产品上,并逐渐成为阿迪达斯旗下产品的标志性设计。 然而,阿迪达斯在欧盟注册的一件“三道杠”图形商标,却被欧盟普通法院判决缺乏显著特征而应予宣告无效。判决一出,很多网友产生“阿迪达斯不再拥有
发布时间:2019.09.24 -
“最后一公里”,究竟何其容易何其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刘丽伟 【弁言小序】 “下馆子”曾经在一段时期内成为人们生活水准提高的表现和代名词,我国素有“民以食为天”的古训,即使在物质生活极大提高的当下,吃顿大餐仍有着鲜明的仪式感。然而,纵观中国乃至世界,餐饮行业从产生到发展至今,就餐的模式和变革却屈指可数,因此,解决吃饭问题的“餐馆服务系统”就因其是否具有足够的技术贡献而应当享有专利权,成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0.01.07 -
十大案件 | 评析“餐馆服务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时间:2020.06.10 -
从“SEPHORA”商标行政案看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情简介】 丝芙兰宣告“SEPHORA”商标无效一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此“SEPHORA”(下称诉争商标)由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亿宝德公司)于2010年12月申请注册在“电灯、车灯、电热壶”等商品上。2017年底,丝芙兰依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对“SEPHORA”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
发布时间:2020.09.24 -
浅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事不再理” 原则中“一事”之界定标准
【摘要】 “一事不再理”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仅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对此原则的适用存在一些困惑。本文从时机、主体、客体三个层面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所涉“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客体层面中如何构成“一事”即如何认定“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原则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发布时间:2021.11.23 -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技术事实认定
【序言】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决定理由”部分主要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是决定书的核心内容,也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内容。在这两部分内容中,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审查结论是否妥当。可以说事实认定是整个无效案件审理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本文结合一个真实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谈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如何把握技术事实。 【理念阐述
发布时间:2021.11.05 -
面对华为专利侵权之诉 小米提起无效反击
集微网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口审公告显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一项专利(申请号为2010101377312,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审日期为5月22日。 据悉,该专利是华为起诉小米专利侵权的涉案专利之一。 今年2月,中国知识产权报曾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公告。当时公告显示,华为提出小米侵犯其专利
发布时间:2023.05.16 -
金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隆基公司全自动淘洗磁选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提要: 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公司)拥有一项“全自动淘洗磁选机”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3月17日。 针对本专利,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金垦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
发布时间: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