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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关于老字号“聚丰园”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在该起案件中,无锡市聚丰园菜馆在20世纪90年代申请注册了“聚丰园”商标,后经企业改制、商标转让等多道程序,该商标后转让至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无锡产业集团),由该公司对“聚丰园”这一老字号品牌进行经营和维护。而该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锡市聚丰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聚丰园大酒店)则于2016年12月
发布时间:2023.06.15 -
小米对华为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显示,小米近期对华为专利“ZL201810188201.7”发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名称为“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将于 7 月 21 日口审。 专利信息:本发明实施例公开了一种锁屏方法,包括:接收用户点亮移动终端屏幕的指令,点亮所述移动终端的屏幕;在锁屏状态下,从所述移动终端存储的本地图片中调用第一图片替换预设锁屏背景,其中,所述第一图片由用户下载或拍摄得到,或者由
发布时间:2023.07.05 -
“lurasidone”药品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实践中,有不少专利的权利要求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导致被宣告无效。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药品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下面就跟随小知一起了解一下药品专利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吧~ 案情简介 原告拥有专利号为200680018223.4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第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
发布时间:2024.02.23 -
无人机巨头大疆遭遇专利无效挑战
2024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一起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口审公告,涉及的专利权人是无人机领域的领军企业——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大疆)。该专利名称为“一种飞行任务处理方法、装置及系统”,专利号为ZL201480016276.7。从该专利披露的技术内容来看,其或对应大疆在无人机控制方面的关键技术。 该起案件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名为“王琳”的自然人。从公开信息来看,“王琳”可能并非与大疆有
发布时间:2024.01.05 -
第13571777 号“东来顺”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 第13571777 号“东来顺”商标(本案争议商标)由刘玉志(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 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 类“管道接头垫圈;塑料管;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农业用塑料膜;农用地膜;非金属软管;绝缘材料”商品上。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8 月27 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3.11.06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明责任探讨
摘要 专利审查指南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了框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仍存在一定分歧。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证明责任的基础界分出发,对于无效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进行探索,尝试使用说服责任和动摇责任的激活模式来实现证明责任的履行。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适用于无效宣告程序的契合理解证明责任“常规思维”习惯的分配方式,以期有效地厘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责任,从而保证更加
发布时间:2024.01.09 -
专利无效程序中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及证明责任
【弁言小序】 使用公开证据是无效程序中常见的现有技术证据类型。《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 使用公开证据的审理一直是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的难点。一方面,取证时间往往在使用公开一段时间之后,导致当事人的取证和举证受限,也导致
发布时间:2023.12.26 -
“全棉时代”无效“全棉乐家”案
全棉乐家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了第26870853号“全棉乐家”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12月7日注册,核定使用在“棉织品,毛巾布,过滤布,无纺布,卸妆用布,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洗脸巾”商品上。 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棉时代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的“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等四枚
发布时间:2024.01.15 -
“彪马”图形近似商标无效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3)京行终49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彪马欧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左*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彪马欧洲公司(简称彪马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2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发布时间:2023.12.22 -
“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基本案情】 阿某(瑞典)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02509.5、名称为“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的新晶形和非晶形”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深圳信某药业公司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其主要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为证明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阿某(瑞典)公司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拟证明涉案专利具有说明书中记载的“高代谢稳定性”,故
发布时间: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