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无效
-
专利无效和无效抗辩的二元体制在中国的发展
一、专利无效和无效抗辩的定义及关系 对于在诉讼中是选择专利无效还是专利无效抗辩作为诉讼策略,首先要了解二者的定义及使用场景。专利无效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法》修改前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一个行政手段。专利无效重在行政行为,请求方和被请求方虽然可能存在对抗,但对
发布时间:2021.06.07 -
哪些商标可被宣告无效?
近年来,恶意异议、恶意抢注等商标侵权行为频发。为了保护合法商标权,新《商标法》在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同时,也突出了商标确权程序的简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现行的“撤销”。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呢?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
发布时间:2014.07.11 -
上诉人尹氏体育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知局及原审第三人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51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尹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尹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尹氏体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
发布时间:2022.04.13 -
无效裁定处于行政诉讼时不宜认定商标“失权”
作者| 曹慧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闽06民初225号 (2019)闽民终57号 【裁判要旨】 商标无效裁定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生效。因此,在当事人对商标无效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该无效裁定尚未生效,不宜认定该商标“失权”并驳回权利人的诉请。专利无效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规定亦不宜适用于商标无效情形。 【案情简介】 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明日公司)取得涉案
发布时间:2020.10.30 -
“阿里之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阿里之门便利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阿里之门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7502555号“阿里之门ALIDOOR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由阿里之门公司申请注册。在法定期限内,阿里巴巴公司针对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发布时间:2021.07.09 -
音频公司未能使“Zoom”商标无效
音频设备制造商Zoom KK未能说服欧盟普通法院面部识别公司Facetec的“Zoom”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标。 6月30日,欧盟普通法院第二法庭驳回了日本京东Zoom KK的起诉,裁决称尽管涉案商标都在尼斯分类第9类注册,但Zoom K...
发布时间:2021.07.13 -
第37200476A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由北京逢唐体育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派乐通互动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1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关于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2.09.07 -
“鑫爱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定 :诉争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诉争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爱玛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2.12.26 -
“原酿造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商标共同使用,不足以证明“原酿造”商标经单独使用已具备独立的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因此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三、典型意义 本文通过介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要件, 深入剖析无效宣告案件审理时的考虑因素及定案证据范围,包括如何结合争议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进行证据筛选、如何判断商标固有显著性强弱及是否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等,对全面了解商标
发布时间:2022.10.24 -
论相对事由商标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当前,我国相对事由商标无效纠纷解决采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机制。具体而言,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注册商标权有效性存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裁定。[1]如果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文对现行的相对事由商标无效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挖掘该机制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了该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相对事由商标
发布时间: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