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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遇“清凤”,真假难分清?
你买的是“清风”纸巾还是“清凤”纸巾?两者不仅名称近似,且包装装潢几乎相同,这让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买到了“冒牌货”。 7月16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红叶集团)诉杭州富阳某纸业公司、陈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富阳某纸业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共同赔偿金红叶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0万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该案承办
发布时间:2019.08.01 -
“美盛”商标、字号及商品包装装潢侵权案
【案情简介】 美盛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综合性高浓度磷肥生产商,也是世界第二大钾肥生产商,系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授权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北京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该注册商标。新美盛化工(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盛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新美盛”牌肥料产品上使用了“美盛”标识,并在部分产品上使用了美盛北京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新美盛公司、青岛中天
发布时间:2023.02.13 -
判赔500万元!仿冒“清风”牌纸巾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民事判决书
构成近似;三、如构成侵权,一审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故被上诉人是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包装装潢的某些要素是否获得商标注册,以及被上诉人有无其他有影响的包装装潢,均不会对被上诉人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有所改变。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使用权利商品的时间、宣传推广情况、权利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价值、权利商品使用的“清风”商标的知名度
发布时间:2023.04.12 -
商品形状不正当竞争保护之障碍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文具、首饰等商品外形提供保护的判例,即将修订完成的《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也在探索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独特形状”作为一类独立客体,对其提供防止仿冒和混淆的保护。 需要对商品形状提供单独保护的原因在于,其难以归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商品“包装、装潢”。对何为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其最准确的定义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23.05.25 -
关于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区分认定
诉讼情形,而本案的被诉商品既侵犯了商标权,又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两者并非同一侵权行为。其次,上述规定的是商标权、著作权及专利权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的情形,但本案与另案所涉的侵权行为存在实质不同。本案中,维他奶公司起诉的内容是商品包装装潢,该装潢内容与另案商标侵权案中的商标并不一致,该柠檬片商标仅是该装潢的物理构成部分,与其他图案、色彩共同构成整个装潢,共同发挥装潢
发布时间:2023.10.23 -
“三棵树”与“金邦树”法庭对峙
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金邦树公司的专卖店(加盟店)的门店装潢、广告宣传内容与网页设计等,与三棵树公司请求保护的装潢整体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棵树公司的“三棵树漆”“三棵树”品牌涂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三棵树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具备一定的辨识度,属于
发布时间:2023.11.10 -
酒店装潢全盘抄袭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近似及混淆的认定。店铺装潢需要在客观上引人误认为是他人门店或误认为与他人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人民法院坚持贯彻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依法认定服务场所店铺装潢要素的整体组合具有识别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法院根据涉案证据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维权合理支出,有力规制了系统化商业模式下多个相关性识别元素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仿冒行为,裁判结果对于
发布时间:2024.01.10 -
擅自使用“老窖酒”产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春公司系白酒生产企业,名下的“某春图”注册商标被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某春”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其生产的“某春百年酒”自投入市场以来,原告在《国家名酒》《华夏酒报》等媒介进行产品宣传推广,“某春百年酒”成为其生产白酒中的杰出代表。 2022年原告通过公证处取证发现在A经营部销售与“某春百年酒”包装、装潢相似的“老窖酒”,原告
发布时间:2024.08.02 -
商誉载体的承续条件:评可口可乐“新瓶装旧酒”
视觉效果密切关联的前提下仅仅因为和旧载体的自然延袭关系就当然地获得知名度并在消费者那里获得辨识度和唯一指向。 笔者认为欧盟的上述观点非常有参考价值。事实上,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同样屡见不鲜,例如,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疑问:知名商品新包装刚上市就被他人模仿、抄袭,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可以主张新包装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吗? 有观点认为,知名商品改变装潢后,其新装潢仍是特有装潢,因为品牌是知名商品的核心,商品装潢是与
发布时间:2016.04.01 -
商誉载体的承续条件:评可口可乐“新瓶装旧酒”
视觉效果密切关联的前提下仅仅因为和旧载体的自然延袭关系就当然地获得知名度并在消费者那里获得辨识度和唯一指向。 笔者认为欧盟的上述观点非常有参考价值。事实上,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同样屡见不鲜,例如,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疑问:知名商品新包装刚上市就被他人模仿、抄袭,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可以主张新包装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吗? 有观点认为,知名商品改变装潢后,其新装潢仍是特有装潢,因为品牌是知名商品的核心,商品装潢是与
发布时间:201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