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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洞鞋”引发知名商品装潢之争
装潢具有多个显著特征,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认定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5被告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卡骆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构成对卡骆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及5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后,酌情确定潘某、潮艺公司、吉轩公司、黄某共同赔偿卡骆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发布时间:2023.12.28 -
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使用和知名商品相同的商标、包装、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有一家外国企业在第6类家具五金的商标在国内做的挺有名气的,现在我们在第20类注册了相同的商标,已经拿到了注册证。请问,我们在使用自己的商标时,包装上和网站上以及广告宣传时采用和该企业相同的颜色(就是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包装装潢和色彩),构不构成侵权?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和商标一样,权利人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专有权利也以特定的
发布时间:2012.09.08 -
“六个核桃”案二审有果,加强设计创新,杜绝商品装潢抄袭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养元公司)起诉中山市百怡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百怡公司生产的“百怡核桃乳”产品在罐体包装装潢上与养元公司生产使用的“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对养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虽然已经了结,但留给人们的启示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体现在
发布时间:2018.03.27 -
好运椰碰瓷五粮液被罚6.1万元
近日,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1万元。 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主要运营好运椰饮品王府井银泰in88店,今年9月,当事人点单区上方有“五粮椰乳”展示电子屏并摆放相关台卡,底色均为金黄色,上方有“国人不仅有台子 还有五粮椰乳”字样等,下方左侧为“WULIANGYE
发布时间:2023.12.12 -
山东着力整治农村“山寨”食品
域的监管,严查食品行业、农资等领域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以及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市场混淆行为,全面治理农村“山寨”食品。 截至目前,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2.3万余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0万余个,收缴假冒伪劣食品6余吨;立案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279件,移送司法机关5件;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向社会公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613条,其中食品类12条,商标及广告类32条。 据悉
发布时间:2019.03.06 -
擅用“名创优品”近似标识及特有包装装潢侵权案
擅用“名创优品”近似标识及特有包装装潢侵权判赔四百万 【判决要点】 1. 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均表现为加盟商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外销售商品,故与“替他人推销”不属同一服务。但是,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很多提供销售服务的企业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许多大型超市、卖场在提供商品销售服务以外,同时也为销售自己的商品或入驻的其他商家提供统一宣传、促销活动,这种为促进自己商品销售和为他人提供
发布时间:2022.01.11 -
朝阳法院审结安慕希酸奶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额支持伊利公司损害赔偿请求
近日,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炎陵县邻家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安慕希”系其推出的酸奶饮品,经当红明星代言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商品的包装设计采用蓝白配色,配合罗马柱型外观,色彩鲜明、构图精美、独具特色,已成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安慕希”酸奶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发布时间:2019.07.02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特有装潢的认定标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杨馥宇 【案号】 (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174号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保护的是包装装潢的识别性而不是包装装潢本身,包装装潢有其附着的实物载体,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载体上附载的全部内容均属于包装装潢的构成元素和保护范围。在知名商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特有装潢应当是众多产品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而非
发布时间:2018.08.27 -
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显著性的司法认定
要旨: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应当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并考虑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强弱、是否属于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通用或常用立体形状、是否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商品包装而非商标标志等因素,最终以其是否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应当综合审查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以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已实际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得
发布时间:2023.07.05 -
经济科学出版社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告上了法庭
图书封面封底均使用了与经科社辅导教材极其近似的封面封底,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经科社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北理工出版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北理工出版物辩称,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封面封底与经科社图书封面封底不相近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教材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图书封面封底样式特征显著、风格鲜明,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
发布时间: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