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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代理的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胜诉
为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顺邦公司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 有感于农村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经过数年的努力,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并于2014年3月11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于2017年1月4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201410086184.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集捡拾
发布时间:2020.03.30 -
电学发明审查部落实防控责任,创新工作方式——战疫情、提质效,我们在行动
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病毒来势汹汹,疫情防控已经不再是一个城市的战斗,而是全民的战斗。“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下称电学发明审查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局党组的重要指示和局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防控疫情无死角 电学发明审查部第一时间成立以
发布时间:2020.06.17 -
比较法视角下的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兼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保护制度;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二、完善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增加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三、促进专利实施:增加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处置制度;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可以说,本次专利法的修改是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每一项修改都有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限于篇幅,本文抛砖引玉,仅就其中有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0.10.28 -
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牵引式秸秆揉搓成捆装袋机”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为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顺邦公司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 有感于农村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经过数年的努力,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并于2014年3月11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于2017年1月4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201410086184.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集捡拾
发布时间:2020.03.30 -
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原审被告泉州市冠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02123502.3、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敦骏公司认为,维盟公司、冠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敦骏公司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生产、销售的相关型号的无线路由器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敦骏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并给敦骏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向福建省泉州市
发布时间:2021.03.29 -
旋极vs朗科,8年前的专利诉讼有新进展了
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 01 “拉锯战”始末 回溯事件,这已是该案第五次开庭。 2012 年 5 月 15 日,朗科科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简称南宁中院)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本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南宁中院一审[(2012)南市
发布时间:2020.11.26 -
《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下文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专利转移转化日趋活跃,专利保护成效显著、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专利研发投入较大提高、合作创新成为企业重要创新方式。调查主要结论如下: 一是我国专利转移转化水平稳中有进 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持续稳定在三成以上。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其中
发布时间:2021.04.30 -
历时八年: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胜诉
提要: (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拥有一件专利号为02803734.0、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之大。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4日、2009年7月24日,刘某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公司)先后三次分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3.18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简称怡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昌**,第三人刘夏阳和怡锋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刘夏阳和怡锋公司就埃利康公司拥有的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的02803734.0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
发布时间:2024.03.19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深圳)有限公司。 以上一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刘某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埃利康公司、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