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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疗仪产品引发专利诉讼 鹊兄公司索赔400万元
因认为湖北扁鸿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扁鸿)、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河北扁鸿)等4名被告生产销售的“扁鸿健康理疗大管家(型号为BH-MB02)”“扁鸿康复理疗仪(型号BH-02)”等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变频控制系统及多功能变频式电疗仪”(专利号:ZL201410687887.6)发明专利权,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鹊兄公司)将其起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发布时间:2018.09.30 -
“肝脏无创弹性诊断仪”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有果,判赔额高达3166万余元!
原标题:“肝脏无创弹性诊断仪”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有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000万元——医疗器械既要重创新也要重保护 在肝病诊断的临床诊断中,无创诊断仪大大降低了患者诊断时的痛苦并提高了诊断效率,然而,正是这样一款产品引发了两家医疗器械企业多年来的知识产权对垒。 近日,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瑞股份)发布上市公告称,其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在福瑞股份控股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3.19 -
结合发明构思理解技术特征含义
发明构思、充分关注技术方案整体性,以准确理解技术特征的方法,正确进行技术方案比对。 【理念阐述】 在对比文件包含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表述相似的特征的情况下,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公开权利要求相应技术特征时,如果将技术特征从整体技术方案中割裂出来单独理解其本身的含义和作用,那么对特征的理解有可能不准确,从而导致判断结论出现错误。要准确理解技术特征含义,应围绕发明构思,将与解决技术问题紧密相关的多个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2019.11.28 -
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宣判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昊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权,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敦骏
发布时间:2019.12.11 -
如何评判化合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弁言小序】 化合物发明是化学和医药发明的基础和核心,围绕化合物发明会衍生出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发明、衍生物发明,以及晶体发明等一系列外围发明。拥有化合物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对由该化合物衍生出的系列外围发明具有较高话语权,他人如欲实施化合物发明衍生出的系列外围发明需要经过化合物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对于化合物发明的专利挑战屡见不鲜,其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更是请求宣告化合物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9.10.18 -
如何判断机械领域中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在机械领域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常常会遇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包含产品参数特征的限定,尤其常见的是,申请人发现对比文件的产品与本申请的结构相近,就会在权利要求中加入结构参数的限定并强调该参数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突出的技术效果。那么此时审查员应当如何审定产品参数特征的加入是否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了创造性呢?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本发明的技术主题是一种
发布时间:2019.09.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抗“疫”、审查两不误,一季度超额完成审查任务
春日过半,疫情防控捷报频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下称化学发明审查部)在毫不松懈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科学有序地推进返岗复工。疫情爆发后,化学发明审查部克服疫情等带来的诸多不利因素,开展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相关药物的专利分析,与科研工作同心战“疫”。不仅如此,化学发明审查部继续站好岗、守好职、尽好责,在部门全体审查员的共同努力之下,部门第一季度已经大幅度超额完成审查任务,为全年打赢提质
发布时间:2020.05.11 -
烟囱侵权案终审改判被告赔偿112万余元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烟囱一度被视为城市工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的象征。然而,伴随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对烟囱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开始浮出水面。因认为苏州泰高烟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高公司)、吴江市宝新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宝新公司)生产、销售的烟囱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名为“内外筒型自立式钢烟囱”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权,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白公
发布时间:2020.07.31 -
“机动车刮水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就确认侵权并停止侵害部分先行作出的(2016)沪7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0.04.23 -
如何辨明“技术问题”? ——以两案审查意见答复为例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专利申请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做出了一般性定义,即:“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这是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审查实践中,在涉及发明专利申请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通常会指出:该申请所要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未采用技术手段,(或者,虽然采用了技术手段,但是技术手段是公知的
发布时间: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