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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 【基本案情】 辽宁丹某种业科技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主张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丹玉405号”玉米品种的亲本,并且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丹玉405号”玉米种子,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公司停止侵害并对被诉侵权种子作灭活处理,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24.05.07 -
“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05号 【基本案情】 北京联某种业公司系“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以吴某寿擅自繁育涉案品种的玉米种子的行为侵害涉案品种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寿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1.5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吴某寿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因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北京联某种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损或者吴某寿有侵权获利,考虑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已对涉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
“扬辐麦4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 【基本案情】 江苏金某种业公司系“扬辐麦4号”小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扬州今某种业公司未经江苏金某种业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以白皮袋包装的涉案小麦种子。戴某梅、杨某银系扬州今某种业公司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原股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以零元对价将公司转让给明显无经营能力的个人,并将公司认缴出资数额680万元通过减资程序减至10万元。江苏金某种业公司提起
发布时间:2024.05.08 -
植物新品种确权程序的启动和审查范围;特异性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提交错误标准样品的不利后果承担主体
【裁判要旨】 1.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也可依职权直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在依请求启动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程序中,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原则上仅需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为基础,审查授权品种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并不承担全面审查即审查其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种权全部授权条件的义务。 2.在植物新品种确权审查程序中,对于特异性的判定
发布时间:2024.08.01 -
品种权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的审查标准及重新鉴定的启动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京糯6”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明确对于品种权人单方委托检测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如发现鉴定报告存在对照样品来源不明,且案件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审理法院应当对品种权人予以释明;品种权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启动司法鉴定不以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为前提;如品种权人不申请重新鉴定,则应当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24.09.11 -
品种育成时间的认定依据
【裁判要旨】 认定品种育成时间时,应当以育种者培育出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植物品种的最初时间为准。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可以通过育种记录、品种测试报告等证明。 【关键词】 民事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 品种育成时间 试验记录 品种测试报告 【基本案情】 许某凤诉称:2010年,许某凤用自选系品种审定用名XA1237做母本、自选系品种审定用名X15673做父本,杂交选育而成暂定名
发布时间:2024.09.26 -
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处理;尚无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比对
【裁判要旨】 1.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提供其他佐证等,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该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或者合理理由足以反驳的除外。 2.认定植物新品种与被诉侵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时,对于某些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24 -
推进新品种保护与运用,助力种业高质量发展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个品种可以造福一个民族。我国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生产了占世界25%的粮食,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我国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15年种子法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健全了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2022年新修改种子法实施,扩大
发布时间:2024.09.29 -
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范围的认定
【裁判要旨】 品种权人原则上不能将其不享有的权利纳入许可实施范围。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并被许可重复使用以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繁殖材料,销售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品种权人无权对该销售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主张权利。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许可实施范围 【基本案情】 安徽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诉称:湖南某研究中心系品种权号为
发布时间:2024.08.30 -
农业农村部:1950个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菊属、石竹属、百合属、非洲菊、果子蔓属、蝴蝶兰属、秋海棠属、新几内亚凤仙花、萱草属、水仙属、石蒜属、天竺葵属、芍药组、梨属、桃、荔枝、苹果属、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葡萄属、草莓、枇杷、樱桃、芒果、紫花苜蓿、石斛属、甜菊(甜叶菊)、丹参、黄花蒿、砂仁、真姬菇共73个植物属种1950个品种,经审查,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要求,对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发布时间: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