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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览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 。在全球农业与园艺领域的发展历程中,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欧盟,作为世界范围内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先行者与积极推动者,对于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且具有影响力的保护体系。 01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始建于1994年,其法
发布时间:2024.11.05 -
植物新品种如何命名?
物新品种名称的命名受到严格的监控和管理,并非权利人能够随意为之。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品种名称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它们的组合,而且名称长度不得超过15个字符。 例如常见的玉米品种“农华101”“登海618”“苏玉31”,水稻品种“甬籼15”“泗稻12号”,小麦品种“扬辐麦4号”等。 同时,《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存在于品种命名中的
发布时间:2024.11.15 -
国家林业局累计授予林业植物新品种权913件
12月7日,记者从国家林业局获悉,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新授予一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截至目前,国家林业局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累计授权总数达913件。 据介绍,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有86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符合授权条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提交申请的“中科紫金1
发布时间:2015.12.10 -
新一批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成为国家标准
2月22日,记者从国家林业局获悉,我国新建立了5个种属的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林业植物新品种工作水平。 据介绍,此次有榆属、崖柏属、松属、蛇葡萄属、桉属双蒴盖亚属等5个种属的《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进入新一批林业国家标准。该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
发布时间:2016.02.25 -
权利用尽原则对植物品种权行使的限制
作者 | 陈芳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涉及被告在原告独家许可销售区域内销售区域串货品种,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问题。 对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发布时间:2017.08.03 -
品种权人在植物新品种非审定区域可否获得赔偿?
作者 | 于佳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主要涉及品种未获被诉侵权地审定,品种权人在该区域是否存在损失,应否获得赔偿等问题。 该案中,张民阁主张,元丰化肥门市销售的水稻种子侵害其“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元丰化肥门市则辩称,其销售的是“扬粳687”水稻种子,不是“临稻16”,且涉案“临稻16”水稻品种仅获山东省审定,尚未通过江苏省审定,不能在元丰化肥门市的所在区域进行推广、销售,故张民阁
发布时间:2017.07.13 -
美人榆打官司4年半获赔20万 维权花费300万
美人榆“打官司”,历时四年半艰难胜诉 “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折射出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难 近年来,一种叶色金黄且可“打扮”成不同造型的景观树,在北方许多城市绿化景观中迅速风靡。这个景观树不仅外观喜人,还有个好听的名字--美人榆。因为景观效果好,美人榆越来越受到各地园林部门青睐,其苗木生产、繁殖和交易、使用市场也随之扩大。 然而,曾经培育出美人榆这个植物新品种的科研工作者们却喜忧参半。喜的是
发布时间:2016.06.03 -
品牌企业如何通过海外并购获得更多国际市场话语权?
,最初看重的就是先正达在全球领域大量的先进农药技术专利、种子培育方法专利、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中国化工认为,这些是自己最为需要的,也是企业发展最为重要的资产。虽是无形资产,却是最关键的资产。买到的知识产权,就是为自身的创新构筑了更高的台阶。登高望远,可明大势,高起点创新,就是进入领跑行列的捷径。因此,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就有了非同一般的意义。 海外并购,成功的范例总是引人关注。近年来,三胞
发布时间:2017.07.14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利能否认定为侵犯专利权?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1日,由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市农科院)自行培育的“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19990061.2。2001年1月15日,农科院将“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品种权转让给了山东省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种业),该变更申请已在2001年第2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报》中予以公告,并于2001年4月6日缴纳了品种权维持年费
发布时间:2014.04.02 -
品种权人在植物新品种非审定区域可否获得赔偿?
作者 | 于佳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主要涉及品种未获被诉侵权地审定,品种权人在该区域是否存在损失,应否获得赔偿等问题。 该案中,张民阁主张,元丰化肥门市销售的水稻种子侵害其“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元丰化肥门市则辩称,其销售的是“扬粳687”水稻种子,不是“临稻16”,且涉案“临稻16”水稻品种仅获山东省审定,尚未通过江苏省审定,不能在元丰化肥门市的所在区域进行推广、销售,故张民阁
发布时间: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