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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恩怨情仇”终了结,个中曲折一一梳理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发布第1583期商标公告,宣告第4292071号“祁門红茶及图”(指定颜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下称“祁门红茶”商标)无效(本报曾于2018年2月2日第5版报道)。至此,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下称祁门红茶协会)与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国润茶业公司)之间长达13年的商标纷争告一段落。 13年的“恩怨情仇”到底是如何了结的?13年来“祁门红茶
发布时间:2018.02.12 -
历经13年纷争 “祁门红茶”商标案尘埃落定
享有盛誉的祁门红茶,凭借着香气高醇而声名远播。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直备受关注的“祁门红茶”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将使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祁门县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告无效。至此,长达13年的关于“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争议纠纷落下帷幕。 “祁门红茶”使用的地域是否仅限于祁门县内? 争议商标“祁门红茶”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于2004年9月28日提出注册
发布时间:2018.01.30 -
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无效宣告(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32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天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昶,会长。 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简称国润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9.01.16 -
产区范围说法不一,“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纠纷历时12年未止
享有盛誉的祁门红茶,凭借着香气高醇而声名远播,并成就了“祁红特绝群芳最,清誉高香不二门”等经典诗句。安徽省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欲将“祁门红茶”作为证明商标进行申请注册,遭遇了他人的争议。日前,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国润茶业公司)针对“祁门红茶及图”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初次申请遭异议 据了解,祁门红茶简称祁红,茶叶原料选用当地的中叶、中生种茶
发布时间:2016.11.14 -
“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品质的证明作用。因此,对于这种地域范围限定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简称国润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简称祁门红茶协会) 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4年9月28日,祁门红茶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4292071号“祁门红茶及图
发布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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