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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被判支付60万美元动作捕捉技术软件许可费
本周四,加州联邦陪审团裁定,迪士尼(Disney)应为2017年翻拍真人版《美女与野兽》时使用另一家公司的动作捕捉技术支付近60万美元的版权损失。 奥克兰的陪审团发现,迪士尼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Rearden LLC的MOVA Contour软件来渲染由演员丹·史蒂文斯(Dan Stevens)扮演的野兽的脸。 Rearden的律师Steve Berman证实,陪审团判给Rearden超过25
发布时间:2023.12.22 -
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离职协议书》,约定,张某应把原任职期间的相关设计文件、项目代码、产品文档和合同文本等资源交还给C公司,张某不得保留任何文件及副本。同日,鲁某与张某签署《离职补偿协议书》,约定在张某遵守以上《离职协议书》的前提下,鲁某给予张某十万元离职补偿。后张某曾任法定代表人的T公司将涉案软件申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在涉案软件开发中的主要职责在于根据鲁某等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19 -
李某与某软件公司“独立站商城平台软件”开发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魔某软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军。 上诉人魔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某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军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4.02.21 -
SVG交互领域全国首例生效判决出炉
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开支22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涉案权利软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经比对,被诉侵权软件与之存在连续行数的标签、属性、属性值和属性顺序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为,135编辑器方面侵犯了i排版涉案权利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35编辑器方面停止侵权,并赔偿i排版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7.29 -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部分复制”行为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对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所谓的“部分复制”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作出了认定。 2017年6月,叶某、黄某、陈某先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至2020年5月31日和6月30日。2018年12月11日,国家版权局对深圳某科技公司涉案商品运营管理系统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0
发布时间:2023.12.06 -
一季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四百六十余起
解读》等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3万余册。目前,宋某某等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江苏宿迁查处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张某、陈某某、朱某等人合伙或单独成立商贸公司,分别在天猫商城设立网店销售数码产品。2015年以来,为谋取不当利益,张某、陈某某购进“闪迪”U盘,未经授权自行安装多个计算机软件,命名“闪迪电脑重做系统U盘”后,在天猫商城网店里进行销售。朱某购进“金士顿”U盘,未经授权自行
发布时间:2018.04.16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涉及名称为“JY-C系列电泳仪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01 -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初步证据”证明?
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的性质,但它更主要的是一种实用工具。在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如何在遵循审理著作权案件甚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的同时做到尊重软件的特殊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总结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样,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担“接触加
发布时间:2023.07.28 -
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由,改判全额支持了涉案软件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LIBNET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内唯一
发布时间:2024.03.27 -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初步证据”证明?
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的性质,但它更主要的是一种实用工具。在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如何遵循审理著作权案件甚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的同时,又尊重软件的特殊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总结和研究的。 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样,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担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