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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例家”商标侵权案终审有果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扬州中院)就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诉滕州市华凤秀色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凤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大姚香料批发部(下称大姚批发部)侵犯 “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华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伊例家公司“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伊例家”酱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发布时间:2019.10.28 -
包装装潢遭撞脸,“风行牛奶”被追责
风行牛奶与燕塘牛奶是两家在华南尤其是广东地区颇具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牛奶品牌,不过,围绕相关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两家公司多次对簿法庭。 近日,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燕塘乳业)发布公告称,在其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风行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风行乳业的部分纯牛奶、酸奶饮品外包装与燕塘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的装潢近似,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
发布时间:2019.08.27 -
抄袭摄影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子女人坊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茗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茗瑞公司)、网红(佛山市)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红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0日开庭审理,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3.11.23 -
最高法终审判决:王老吉与加多宝共享红罐包装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包装之争”终于有结果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
发布时间:2017.08.16 -
微亚达制笔公司与中韩晨光公司、微亚达文具公司、成硕工贸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例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之后,如果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构成了知名商品,则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 只有在一种形状构造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时,才能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获得保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发布时间:2017.09.21 -
微亚达制笔公司与中韩晨光公司、微亚达文具公司、成硕工贸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例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之后,如果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构成了知名商品,则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 只有在一种形状构造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时,才能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获得保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发布时间:2017.09.21 -
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2.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 3.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
发布时间:2018.04.19 -
具有整体显著性的营业场所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
案 号 (2022)闽02民初1256号 (2023)闽民终261号 裁判要旨 有一定影响的经营场所装潢,具备独特的设计风格可凸显整体营业形象,相关公众也可通过相应门店装潢识别经营者,进而保证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优势,应受到我国反法的保护。反法保护的营业场所装潢,并不要求每一个装潢要素或装潢组成部分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仅要求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即使各个元素单独来看是餐饮行业
发布时间:2024.01.16 -
丧失显著特征的形状类装潢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 号 (2022)闽05民初1345号 (2023)闽民终890号 裁判要旨 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的形状类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商品装潢。形状类装潢应当同时具备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才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保护条件的审查上,形状类装潢较之一般图案类装潢应当更为严格。即使权利人所主张的形状装潢在前期具备一定
发布时间:2024.01.30 -
杨丽萍诉云海肴餐厅索赔100万!“舞神”此举因为啥?
因认为“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的店面装潢复制了舞蹈《月光》系列作品,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将该餐厅的经营者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什刹海店、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侵权行为,销毁相关侵权制品;停止使用
发布时间: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