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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梦思"通用名称案最高院裁定书
诉争商标: 案号: 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5307号 二审:(2016)京行终2967号 再审:(2017)最高法行申2200号 再审合议庭: 秦元明 李嵘 马秀荣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以申请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席梦思
发布时间:2017.09.29 -
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与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
案例要旨 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时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发布时间:2017.08.31 -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
发布时间:2017.08.08 -
“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法律认定
了如下证据材料: 1、英汉大辞典相关页,用以证明诉争商标无固定含义; 2、通过百度搜索“演示文稿”、“幻灯片”的结果,用以证明不同主体提供的演示文稿软件名称不同,例如苹果公司的是“KEYNOTE”,谷歌公司的是“SLIDE”,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公司)的是“WPS”等。 3、提供演示文稿软件的公司对相关商标的注册使用列表及相应的商标注册信息,用以证明“POWERPOINT”商标在第9类
发布时间:2017.05.09 -
商标中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 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
发布时间:2017.05.27 -
“白里透红”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有一问问题想向你们咨询:本人持有一商标:商标名称:白里透红 第3类<化妆品>;分类号:0301.0304.0306.0308.0309;2004年申请.2010年获得注册核准.该商标是否属于该类别的通用名称?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16.03.02 -
关于企业名称的文字使用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醫院"和"医生"这4个字是否不可以出现在其它行业名称中`比如皮鞋医院`企業名稱中使用这4个字是否要經衛生部門審批?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
发布时间:2008.11.08 -
涉外国国家标志的商标,如何推定“外国政府同意”?
行政诉讼。 原告起诉理由如下:一、诉争商标的显著部分是“medi+physics”,整体与日本国名不近似。二、诉争商标已在日本获得注册,应视为日本政府同意使用“nihon”一词。三、在先司法案例已表明,类似商标可以获准注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nihon medi+physics”标志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
发布时间:2019.12.20 -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商标通用名称化问题
正义的实现。商标法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保护,而商标要得以核准注册且维持商标意义的使用需要满足显著性的条件。商标通用名称化则淡化了商标的显著性,使商标丧失了专用权的基础。商标通用名称化对权利人自然不利,注册商标一旦被通用名称化便会失去保护的正当性,因而需要从专有领域向公有领域转化。 通用名称化的成因 商标通用名称化是指表示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由于显著性变弱、使用者疏忽、市场环境改变等原因
发布时间:2020.06.08 -
从“陈麻花”商标纠纷看通用名称认定的困惑
历时多年的“陈麻花”商标之争近期出现新动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二审法院“陈麻花”不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认定,却转而认定“陈麻花”在申请注册时已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现行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中的相关标准和解释,“陈麻花”一词本身具备商标注册和使用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功能,这也是“陈麻花”商标得以
发布时间: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