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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影”不等同于“灯影牛肉”
“灯影牛肉”既是四川达州地区的著名特产,也属一类特定工艺牛肉食品的通用名称,但若在类似产品包装上不当使用“灯影”二字,是否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终审依法驳回原审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原审被告达州某肉类制品公司在袋装牛肉丝商品上以两种方式使用“灯影”二字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使用,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10万元,并
发布时间:2017.06.14 -
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免于担责的情形
裁判要旨 定知名商品时,需参考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知晓程度、市场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投入、该商品在权威性评奖评优中的获奖记录以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该商品的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联接该商品的显著特征,从而与其他商业标志区分开来的,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判断他人在经营中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从使用人的使用时间、主观意图、使用形式上
发布时间:2017.11.02 -
“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分歧、反思及建议(上)
作者 | 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名称能够起到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作用,属于能够直接识别、确认经营主体的商业标志。随着品牌经济的发展,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经营主体保护自身企业名称的主要途径。其中,最主要的根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7.07.26 -
唐家三少“斗罗大陆”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
唐家三少(本名:张威)凭借2008年创作完成的玄幻小说《斗罗大陆》收获一大批原著粉丝。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就涉及“斗罗大陆”商标名称权益。 基本案情 唐家三少将已出版《斗罗大陆》图书的漫画改编权许可给上海风炫动漫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风炫动漫公司)后,风炫动漫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1998573号“斗罗大陆”商标(简称涉案商标)。据此,唐家三少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发布时间:2018.04.25 -
清香园公司与加加集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兄弟连百货经营部。 经营者:庄玉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香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集团)、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加加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阆中公司)及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兄弟连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兄弟连百货)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5 -
《红星照耀中国》译名引首创性及版权之争!人文社人教社回应掐架
化发展的角度看,给作品名称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利于文学创作,同名歌曲也很常见,不同的作品内容可以使用同样的作品名称。 与此同时,一本书既是作品也是商品,作品的名称就相当于商品名称。徐新明认为,“红星照耀中国”几个字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以看作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造成混淆。”徐新明说。
发布时间:2018.08.20 -
《南方都市报》采访徐新明律师:《红星照耀中国》译名引首创性及版权之争!人文社人教社回应掐架
化发展的角度看,给作品名称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利于文学创作,同名歌曲也很常见,不同的作品内容可以使用同样的作品名称。 与此同时,一本书既是作品也是商品,作品的名称就相当于商品名称。徐新明认为,“红星照耀中国”几个字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以看作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造成混淆。”徐新明说。
发布时间:2018.08.17 -
《红星照耀中国》译名引首创性及版权之争!人文社人教社回应掐架
化发展的角度看,给作品名称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利于文学创作,同名歌曲也很常见,不同的作品内容可以使用同样的作品名称。 与此同时,一本书既是作品也是商品,作品的名称就相当于商品名称。徐新明认为,“红星照耀中国”几个字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以看作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造成混淆。”徐新明说。
发布时间:2018.08.17 -
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时法律适用探析
原标题: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时法律适用探析——评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19)京0106民初8038号 【裁判要旨】 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注册、使用的域名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0.12.08 -
最高院改判"稻花香"通用名称案判决书
年6月30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米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钟彬,五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文、孙德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米厂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法院将“稻花香”认定为涉案食用大米的法定通用名称,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2014年施行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