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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辩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张丹萍) 【案号】 (2014)漳民初字第376号 (2016)闽民终563号 【裁判要旨】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李瑞河系漳州天福茶叶
发布时间:2016.11.07 -
关于商标商业维权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认定
(作者:蔡伟、欧群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商标商业维权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近年来, 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均呈上升较快之势, 导致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业维权案件( 或称关联案件) 不断增多,而其中的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则又占据较大比例。从权利类型来说, 商标、 专利、 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均存在商业维权现象, 而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则最具有代表性, 故本文也仅就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展开讨论
发布时间:2016.12.22 -
关于商标商业维权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认定
(作者:蔡伟、欧群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商标商业维权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近年来, 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均呈上升较快之势, 导致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业维权案件( 或称关联案件) 不断增多,而其中的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则又占据较大比例。从权利类型来说, 商标、 专利、 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均存在商业维权现象, 而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则最具有代表性, 故本文也仅就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展开讨论
发布时间: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