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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对手不成“砸了自己的脚” 同业竞争者要谨言慎行
商业竞争不可以没有底线,诋毁对手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对于“为何高管言论需要所服务公司来承担”、“为何诋毁邮件和诋毁声明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和依据”等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论述。 该案判决书全文长达40页,不仅称得上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侵权纠纷的经典案例,也再次为创业者规范经营敲响了警钟。 发诋毁
发布时间:2019.06.25 -
王老吉多次投诉同行后被告上法庭,法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投诉深圳一家公司生产的草本固体饮料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生产食品,被对方以商业诋毁为由告上法庭。3月23日,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深圳该公司的上诉,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常商业活动中,常常有同行投诉同行的行为发生。那么,同行投诉同行,构成商业诋毁吗,界限在哪儿?本案给出了答案。 草本饮料被多次投诉擅用
发布时间:2020.03.26 -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被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网络诋毁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针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发布时间:2024.04.08 -
改装海尔产品销售运营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发挥,构成商标侵权;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与广东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其经销的商用洗衣机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洗衣机产品的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规模较大、被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行政机关查处后继续侵权,以及原告的维权
发布时间:2024.09.09 -
关于徐新明律师及铭泰所遭受网络诋毁一事的专家论证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29 -
2017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后依法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结果充分维护了我国知名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净化房地产经纪市场。 7昆明迈头商业诋毁纠纷案 原告: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简称爱思开公司) 被告: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迈头公司)、张运华 【案号】(2016)津0116民初2167号、(2017)津02民终2645号 【案情摘要】 爱思开公司是外国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
发布时间:2018.04.19 -
涉“钉钉”平台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钉钉”平台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110民初3612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互联网群组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无权主动审查用户及群组成员之间的通讯信息,即不负有审查管理和对应删除群组内一般侵权信息的义务,不应因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
发布时间:2021.12.16 -
直播中对同行具体商品发表负面评论构成商业诋毁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282民初9号 当事人 原告:宜兴吉羊茗陶茶文化有限公司。 原告:宜兴市吉羊工艺陶瓷厂。 被告:宜兴市泥舍紫砂茶具有限公司。 被告:吴卫明。 审理经过 原告宜兴吉羊茗陶茶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羊茗陶公司)、宜兴市吉羊工艺陶瓷厂(以下简称吉羊陶瓷厂)与被告宜兴市泥舍紫砂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泥舍公司)、吴卫明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
发布时间:2023.07.24 -
片面公开未生效法院判决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案号】 (2017)沪0101民初5053号 (2017)沪73民终315号 【裁判要旨】 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的范畴,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将司法未决事实片面公开,并做误导性陈述,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案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为企业
发布时间: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