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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
裁判要旨 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专利维权行为还是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侵权警告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及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在发送侵权警告时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及依据的涉嫌侵权事实是否具有较高程度的确定性。如果发送侵权警告时未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以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则构成商业诋毁。 案件信息 一审:泰州中院
发布时间:2024.01.19 -
微信聊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作者:吴昱、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8民初87号 (2016)浙民终7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公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又以“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与在先行为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且针对特殊行业的目标客户,对该“微信私聊”行为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案情介绍】 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晟达公司)与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8 -
微信聊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作者:吴昱、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8民初87号 (2016)浙民终7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公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又以“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与在先行为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且针对特殊行业的目标客户,对该“微信私聊”行为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案情介绍】 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晟达公司)与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8 -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汪洪) 【案号】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1号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在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均从事同类商品出口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英文名称注册为网站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上恶意用英文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应承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交通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
发布时间:2016.08.12 -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汪洪) 【案号】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1号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在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均从事同类商品出口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英文名称注册为网站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上恶意用英文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应承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交通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
发布时间:2016.08.12 -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汪洪) 【案号】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91号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在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均从事同类商品出口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英文名称注册为网站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上恶意用英文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应承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赛诺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交通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
发布时间:2016.08.12 -
微信聊天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作者:吴昱、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浙08民初87号 (2016)浙民终71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公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后,又以“微信私聊”方式向特定客户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与在先行为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且针对特殊行业的目标客户,对该“微信私聊”行为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案情介绍】 浙江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永晟达公司)与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28 -
被控专利侵权,苏泊尔很“受伤”……
诉讼请求。与此同时,苏泊尔公司展开反击,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巴赫公司商业诋毁。近日,杭州中院对这起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张书青向本报记者表示:“授予专利权的本意在于保护和激励创新,而非被当作商战的工具,更不应成为诋毁他人商誉的幌子。在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15 -
小米诉海信Vidda商业诋毁一审获赔55万元
3月27日消息,小米法务部今日发布消息,诉Vidda商业诋毁一审判决胜诉。 关于我司诉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一案,近日,我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聚好看公司通过其微博账号“Vidda官方微博”发布侮辱、贬损小米公司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且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判令:聚好看公司在“Vidda官方微博”账号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
发布时间:2024.03.28 -
“皇冠曲奇”诉“蓝罐曲奇”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胜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将“皇冠丹麦曲奇”与“蓝罐曲奇”之争再度拉回公众视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蓝罐曲奇”的生产、经销、运营商在其产品营销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且对“皇冠丹麦曲奇”方构成商业诋毁,遂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10月18日,蓝罐曲奇在其官网及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承认其存在虚假宣传及对皇冠丹麦曲奇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声明向原告方“皇冠丹麦
发布时间: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