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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身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富药业公司)于2010年以侵犯涉及维生素B5制备工艺的商业秘密为由,将新发药业公司及姜某、马某诉至法院,索赔3685万余元。2012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发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鑫富药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165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新发药业公司与姜某、马某不服,于2012年6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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