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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类影视剧“跨期拍摄”是否侵权?
近年来,随着影视文娱行业的爆发性成长,导致市场以及资本对于内容的需求也不断加码,随之而来的一个最直观的现象就是:以往在市场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文学作者的身价被迅速抬高,网络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权授权许可费用也翻倍增长。 与此同时,早年间授权合同的粗放和疏漏所带来的隐患逐渐开始显现,因此出现了大量与影视改编权及摄制权授权相关的纠纷。这其中以授权使用期限和授权权利类型所产生的问题最为典型。 比如
发布时间:2020.07.13 -
北京首例网络电影被诉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未侵犯求无欲主张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求无欲的上诉请求。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是网络电影是否属于电影作品,而这也是业界长期以来争议较多的话题。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网络电影属于电影作品范畴,既明确了此类作品的法律属性,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相关从业者要避免类似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相应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网络电影被
发布时间:2018.05.16 -
使用外观设计上的文字作品不属于对已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
,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而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案情介绍 2003年初,叶某某受托为筹建中的普陀山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主题故事。后叶某某创作完成《观音饼来历》,并建议定名“观音饼”,经原普陀山全山方丈戒忍审阅后
发布时间:2017.02.23 -
中央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透视
2015年5月18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下称“中芭”)演出舞剧《红色娘子军》(下称“《红》剧”)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以下主要事项:一、中芭没有侵犯梁信的著作改编权;二、双方在1993年签署的《协议书》性质不是梁信在诉状中所主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三、中芭自2003年至今的《红》剧演出,没有侵犯梁信的著作权。这三项内容是梁信状告中芭的所谓事实和核心
发布时间:2018.01.03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民事裁定书
审诉讼中并未明确其表演权受到侵害,只提出了署名权和改编权的主张。而且,梁信在二审诉讼中也并未提出中央芭蕾舞团侵犯其获得报酬权的主张,二审判决直接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向梁信支付表演其作品而未支付的报酬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4、对梁信主张的2003年至2010年期间的侵权事实,中央芭蕾舞团提出了时效抗辩,但原判决仍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予以保护,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本院经审查查明,梁信已于2017年1月28日去世
发布时间:2018.01.03 -
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旧任重而道远
发布时间:2018.01.04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二审判决书
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故该协议应于2003年6月期满失效。此后,梁信曾要求中央芭蕾舞团尊重梁信的著作权利并要求协商续约,但迟迟未能与中央芭蕾舞团取得一致,且中央芭蕾舞团亦未按合同约定给梁信署名。 据此,中央芭蕾舞团自2003年6月后对于《红色娘子军》的演出行为已侵犯我的改编权、表演权及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中央芭蕾舞团: 一、停止侵权,即在未经梁信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梁信作品改编的芭蕾舞剧
发布时间:2018.01.03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一审判决书
,即在未经原告另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原告作品改编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 二、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五万元,共计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被告辩称: 我方中央芭蕾舞团没有侵犯梁信的改编权、表演权和署名权,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就已经改编完成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目前表演的是自己改编的作品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而不是梁信的电影
发布时间:2018.01.03 -
作品改编权保护的历史之维
作者:李杨 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前言 改编权(right of adaptation)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利用方式来看,作品的演绎形式包括改编、翻译、修订、摘选、节录以及对在先作品所作的任何能产生新作品的改造。就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而言,摘选体现在内容安排上,翻译体现在表现形式上,而改编
发布时间:2018.07.11 -
《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美团”、岳云鹏被索赔50万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
发布时间: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