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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APP是否可以驶入“避风港”?
方式。与此同时,许多短视频“抄袭”和“被抄袭”屡见不鲜,这是否会涉及侵犯著作权?短视频APP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一、短视频是否能够构成作品 只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短视频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现行著作权法并未释明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草案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
发布时间:2020.05.20 -
从权利人角度谈“网盘”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界限
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权利人结合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取证所反映的侵权事实谨慎地提出主张。 网盘服务提供者对传播侵权内容的主观态度的判断 当认定网盘服务提供者属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时,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盘服务提供者在满足前述相关规定要件的情况下,即可进入“避风港”免除赔偿责任。以作品为例,目前各网盘服务提供者基本能满足该条规定中的标示空间服务、不改变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以及未从
发布时间:2024.06.17 -
“重复侵权”现象下避风港规则的针对性完善
作者 | 蔡元臻 上海财经大学 避风港规则自本世纪初移植到我国,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张,不仅突破了原初的知识产权法框架,延伸到了整个民事侵权规则体系,在以《电子商务法》为代表的领域法,以及以刑法为代表的其他大部门法中也获得了不同程度的确立、认可和关注。 该规则的“版图”扩张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其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地位也正在逐渐提高。立法上,尽管尚未敲定,但是《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6.04 -
从70余家影视机构的《联合声明》再看“合理使用”与“避风港原则”
传播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然而,为何未获授权却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致使逾70家影视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呢?笔者认为,系“影视作品剪辑类”短视频创作者认为自己的创作属于“合理使用”的侥幸心理以及短视频平台认为自己有“避风港原则”的庇护作为“免死金牌”所致。本文将结合法条,对“合理
发布时间:2021.04.29 -
蒋志培:网络知识产权与法律行为的特点
网络服务商,也给以避风港的庇护,利用”通知删除“制度的创设来达到各个权利义务主体的利益平衡和侵权责任的追究。后来随着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快照“、”编排“搜索榜单甚或提供编排说明等,被认定为未经许可实施了网络传播行为而侵犯网络传播权承当了民事责任。 因此,前述不断涌现的各类网络纠纷催生和引发一些新问题探讨以及对老问题的新探讨。比如有了《条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适用仍
发布时间:2016.03.14 -
美网络服务商“避风港登记”改为线上登记
自今年12月开始,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指定接收侵权通知机构的登记程序(下称“避风港登记”)转变为电子系统。若美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此实施相应的举措,这一改变可能导致其难以享受避风港免责。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指信息存储服务的提供商)需向美国版权局对其指定接收侵权通知的机构进行信息登记,这是其满足避风港免责的适用条件之一。《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
发布时间:2016.12.21 -
避风港原则的隐性适用前提——消极的善意行为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1]做出判决,认定多玩公司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无需对网络用户通过其运营的“YYHD”软件上的直播间传播热播影视剧《盗墓笔记》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结果从一审构成侵权变为二审和再审不构成侵权,反转之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成为案件焦点。作为网络侵权场景下最常用
发布时间:2020.04.14 -
《捉妖记》热映期被盗播 视频软件被判赔10万元
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该原则规定,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但其从未收到过安乐公司的任何通知,所以不承认构成侵权。 法院:“帮助侵权”非“间接侵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搜索链接涉案影片播放地址的行为中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首先,被告网站是专业提供视频观看服务的
发布时间:2016.04.28 -
UP主用户的这个行为,让B站被罚了20万……
,用户上传涉案作品,上海宽娱公司被判构成帮助侵权,赔偿北京星维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视频网站汇聚了海量的用户上传内容,这些内容能够提高平台粘性。如果用户上传的内容有侵权风险,平台是否能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理由呢?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避风港”原则仅适用于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存储网站不满足明知或者应知标准,则权利人对于其不积极进行作品维权而产生的
发布时间:2021.01.20 -
网盘运营商著作权法律责任探析
获利。该模式下,上传和下载次数越多的用户获得网盘运营商给予的奖励越高。而从用户上传和被下载的内容来看,下载数量最多、最具有吸引力的内容往往是那些受众最广的影视作品、小说、音乐作品等。“奖励用户上传+吸引广告收入”模式无疑诱使用户为了获得奖励而大规模地未经许可上传那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该模式构成了引诱侵权,网盘运营商应当与直接侵权的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应客观分析 除引诱
发布时间: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