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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不仅没有提供原华夏工艺研究所经营期间,与李福生之间就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李福生进行作品创作时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证据,因此,华夏工艺研究所对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驳回了华夏工艺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华夏工艺研究所不服,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高院认为,作品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作品是否在版权局登记不决定是否享有著作权,因此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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