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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开审《泰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2012年12月,《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该片由光线传媒公司投资,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工作室投资并出品,由徐峥任导演和编剧。 原告方认为五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提出了四点理由: 一、《人在囧途》电影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名称的
发布时间:2014.01.13 -
《泰囧》陷侵权门被判赔武汉华旗500万
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而该公司拥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此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对其构成侵权。 目前,北京市高院判决光线传媒败诉,须赔偿武汉华旗500万元。《泰囧》票房高达12.6亿,是华语电影票房冠军,至今没有其他影片超越
发布时间:2014.09.25 -
《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犯著作权
3月2日,影片《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影视)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对《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发起“侵权”诉讼。被诉方共包括四家公司,分别为:参与《泰囧》制作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华旗影视称,2013年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该公司
发布时间:2013.03.07 -
《人在囧途》诉《泰囧》不正当竞争1亿元判决书
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2.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全面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
发布时间: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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