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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将他人作品用作商标的损害赔偿标准
原标题:以李某某诉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一案为例——浅析将他人作品用作商标的损害赔偿标准 裁判要旨 对于美术作品权利人而言,当美术作品被他人擅自用作商标,丧失的既非出版稿酬损失,也非美术品损失,而是许可他人用作商标的费用与机会的损失。因此,在计算侵权赔偿额时,不宜以标有商标的包装袋数量作为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而应以作品授权许可费用为标准来计算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于
发布时间:2020.12.16 -
涉“王者风范(座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涉“王者风范(座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0381民初2480号 二审案号:(2020)浙03民终138号 裁判要旨 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商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应重点审查销售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符合进入市场流通的正规商品形式、销售商购入被诉侵权产品的支付凭证与发货单等材料,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与销售商购买记录是否具有一一对应性等内容。若在
发布时间:2022.02.07 -
亲手设计的戒指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的方式具体固定体现在载体之上形成表达,故该设计理念属于思想范畴,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如何判断一个饰品能否构成美术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是否存在独创性表达是这个饰品能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首饰作品要成为美术作品,仅靠设计理念还远远不够,设计理念只是设计师的创作思路,还必须把创作思路体现在首饰这个载体之上,让其他人能够感受到设计师的创作理念和作品的艺术性之美
发布时间:2023.05.23 -
平面美术作品立体化复制行为的侵权认定
内容提要 对平面美术作品进行立体转化是否一律构成对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本案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美术作品进行制造或施工等从平面到立体转化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取决于美术作品中的造型立体化后是否能够作为立体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立体化后的实物不满足作品的保护条件,则根据该平面美术作品制作相同造型的立体物,并不属于对该美术作品的复制
发布时间:2023.08.16 -
摄影师自称手绘藏地旅行地图遭剽窃盗版索赔300万
发生变化,在查阅各种资料后发现有的景点海拔高度不够准确等原因,他又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2年数次对该地图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2012年到西藏测绘局就该作品进行审校,编号为藏S2012010号。 上游新闻记者另获悉,2023年8月8日,老鱼将自己的《藏地旅行攻略全图》通过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作品类型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人为拉萨雪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自称发现有人剽窃并大量盗版 让
发布时间:2023.09.15 -
三七互娱被诉抄袭韩国《传奇2》游戏 今日开庭
了娱美德公司对《热血传奇》整体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侵犯了娱美德公司对《热血传奇》中独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的著作权。第三人株式会社传奇IP同意娱美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互娱公司)辩称,《超霸传奇》是根据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对游戏《传奇世界》进行改编而形成的,而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关于《传奇世界》的权利则来自于盛趣信息技术
发布时间:2018.04.13 -
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
案情 原告:泉州富丽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公司)。 被告:石狮市家和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和美公司)、泉州俊祺达菲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祺达菲公司)。 富丽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名称为《婚礼夫妻坐着谈心》的作品登记,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任芬芬,著作权人为泉州富丽礼品有限公司,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4-F-00013581”。俊祺达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可
发布时间:2018.04.08 -
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怡承担。 事实和理由: 1.涉案手绘稿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是通过特定软件所制作的图形,不具有美术作品应有的独创性。 2.刘*怡不是涉案手绘稿的著作权人。上海颐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颐中公司
发布时间:2018.06.19 -
华彩光影公司与时光梦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出具一份著作权权属声明,称其四人是华彩光影公司职员,美术作品《虚空殿》由其四人共同创作,华彩光影公司享有该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并有权独立以公司名义维权,无需其四人另行授权或同意。 2015年、2016年,该四人与华彩光影公司均签订有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原型师、涂装师等,并且均在合同约定在公司工作期间,该四人所创作的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组织创作并代表公司意志的作品、由公司
发布时间:2018.12.29 -
全国政协委员孔维克:莫让互联网成为盗版“温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人们发表和欣赏美术作品的平台从线下转到线上,网络的便捷和开放给美术作品的爱好者、使用者、收藏者提供了便利。同时,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等各种问题相继产生,导致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利益遭到侵犯,挫伤了创作者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网络环境下美术作品的繁荣和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画院院长孔维克认为,对网络环境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拿出解决举措,对于
发布时间: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