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技术
-
理论假定是否可以用于评判化合物的创造性
(作者:胡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中间体化合物,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同样作为中间体出现的与其结构相似的化合物且两者制备同一(或同类)终产品的情形下,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请求保护的中间体化合物相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中间体化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然而,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与请求保护的中间体化合物结构相似的中间体化合物仅处于理论上的假定阶段,在实践中不能成立,应当
发布时间:2016.03.15 -
境外在先专利申请岂可准用抵触申请抗辩
(作者:何怀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现有技术抗辩”,即“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延伸承认“抵触申请抗辩”,即被控侵权人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为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可类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顺弟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4.07 -
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但可构成现有技术
【判决要点】 抵触申请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重复授权。因重复授权情形原则上仅会出现在相同的保护客体之间,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而外观设计则不会构成发明、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但可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 原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宝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 第三人:邱惠鹏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
发布时间:2017.01.16 -
从显系模仿谈创造性的判断
模仿?若是,则非发明(即没有创造性)。 模仿必然具备模仿对象和模仿产物,如果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假设为模仿对象,而把发明方案假设为模仿产物,那么通过比对两者总体构思及核心要素的雷同程度,就能反过来确定是否显系模仿。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说的显系模仿并不是指发明人的主观意图,因为发明人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可能并不知晓审查员所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而是出于巧合,与前人产生了类似的想法,发明过程的独立性并不能
发布时间:2018.05.21 -
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布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重要价值,对于中小科技型企业及生产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府项目和基金政策的享受、公司融资、质押贷款、公司上市等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那么,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如何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呢? 注重原始积累 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在于创新,在创立之初对各类知识产权进行及时申请和注册,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及时保护。提交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都是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
发布时间:2018.06.04 -
技术合同的立法论
我国正倡导并开展创新型经济,这决定了技术及其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已经和必将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对此务必重视且予以规范,技术合同便不可或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于2017年8月8日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编(草案)》(以下简称《合同编(草案)》),它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章节,并有所前进。这值得肯定,但在技术合同的
发布时间:2019.01.18 -
知识产权温暖回家路
核验闸机,自助实名制核验通道增至40个车站、307个通道。目前北京站除爱心通道和急客通道外的30个进站通道已全部实现“刷脸”进站;北京南站京津城际的39台检票闸机也均升级为自助“刷脸”核验设备。 “我们与有关单位联合研发的自助实名制核验闸机,可以帮助旅客有条不紊的快速进站,在一定程度上为疏导客流、保证车站秩序和列车安全正点率提供了技术保障,相关技术已经提交了一系列中国专利申请。”据中国铁
发布时间:2019.02.11 -
专利侵权纠纷中以电商平台用户评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规则
向迪玛厂购买了一批名为抽奖转盘的产品,经比对,发现迪玛厂生产的产品落入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此,宏采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迪玛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 审理过程中,宏采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一种转盘安装支架,包括一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包括一端开口的中空壳体及设置于所述中空壳体开口上的盖板,所属中空壳体侧壁上设有
发布时间:2019.08.14 -
数字认证技术助力文创版权保护
会长宿迟认为,知识产权对文创产业的保护应是综合性、多维度、多角度的。知识产权领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等,不能把文创知识产权保护仅仅局限在版权领域。文创企业和机构应当主动规划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一方面,从理念上明确文化创意是企业的核心财富,需要得到高度重视和保护;另一方面,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用工制度、经营活动、技术手段等多方面进行统筹规划,任一环节发生了侵权纠纷都应该思考如何处理。 数字认证
发布时间:2019.05.17 -
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方案的可专利性判断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该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大幅增加。该领域的专利申请通常包括算法特征,而单纯的算法并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因此,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判断问题,成为专利业务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与之类似的,商业领域中也存在为数众多的创新,对于这些创新是否符合专利保护的要求,一直以来也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发布时间: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