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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母公司的商标 被判赔200万元
商标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意味着一种品牌效应,更是一个公司良好形象的表现。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连云港某水泥有限公司因侵害中国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 基本案情 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集团)系、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24.05.14 -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商标有效注册量不断增加,商标资源日渐紧张。一些申请人为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不得不主动扫清注册障碍,依据《商标法》对拥有在先权利但超过三年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在先权利人能否很好地在撤三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是关系到商标注册权能否继续保留的关键问题。本文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简析,希望对商标注册权利人提供
发布时间:2024.08.09 -
“撤三”案件中“真实使用意图”的判断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后续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以及现行的商标法中,对应的都是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条款通常被称为“撤三”条款,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也通常被称为“撤三”案件。两相
发布时间:2024.08.13 -
注册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商标不使用的实体法抗辩
内容提要:在注册取得制度改革及增设“使用意图”注册条件的背景下,需要以民法理论为基础,逐一辨析在理论上可能成立的商标不使用之相关抗辩的法律属性,以解决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之适用标准模糊不清且被糅合为“免赔抗辩”的问题。应将不使用抗辩区分为从未使用和连续不使用之两种情形下的抗辩,分别探讨有无可能构造理论中基于权利未产生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抗辩,以及基于抗辩权的权利抗辩。“免赔抗辩”本是
发布时间:2024.10.09 -
“缩略图+广告链接”模式下合理使用的认定
互联网技术不断催生出各种新业态、新模式,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在推动版权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近年来,对于搜索引擎平台采取“缩略图+广告链接”的商业模式所引发的侵权纠纷,裁判结果存在明显分歧。认定此种商业模式构成侵权的裁判理由为 :“缩略图”所附的广告链接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且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 。而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则为:此种
发布时间:2024.04.08 -
使用和他人名称相同但图片不同的商标侵权吗?
问题咨询: 跟别人使用同样的商标名称但是图片不一样可以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若您使用的商标和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4.11.19 -
注册商标在域外使用属于“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2014)行提字第30号行政判决,认定广州固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mine”商标在复审审查关注的3年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故该商标不属于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之前作出的裁定。 该案之所以历经五级审限
发布时间:2016.11.09 -
浅谈经营者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
随着互联网对传统市场经济的冲击,市场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在新经济形势下,经营者为了销售、推广产品,需要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本文从商标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入手,浅谈经营活动中的商标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边界问题,供大家参考。 相关判例 在具体判例中,法院对经营者使用商标权利人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并不相同。 案例一 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顾清华侵害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9.02.20 -
游戏攻略使用游戏画面构成合理使用吗?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游戏周边产品市场中,有的企业会出版发行他人游戏作品的攻略,即如何顺利通过游戏关卡的说明书。既然是说明书,难免要使用他人游戏作品中的一些画面,而这样的游戏画面,很多本身就已构成美术作品。于是,游戏攻略使用他人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就成为此类纠纷的一个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从使用目的来看,游戏攻略再现游戏画面的目的并未重现其审美造型,而是通过增加新的内容,使这些
发布时间:2016.09.02 -
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增多,商标权利人不惜超出商标法定的使用范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最大化维护自己权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但并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法院在处理此类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利时,需要平衡不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考虑使用何种原则恰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源解说:灰色空白地带的懈怠管制 从
发布时间: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