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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侵权责任之解析
作者:张伟君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产品”是指依据专利技术制造的专利产品,作品的复制件以及标有商标的商品。一般而言,经过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而生产或制作的专利产品、作品复制件以及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者购买后使用该产品,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这是因为,一方面大多数知识产权都不享有控制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产品的专有权利;另一方面,即便如发明
发布时间:2018.03.29 -
如何判断商标是在商品上的使用还是在服务上的使用?(附典型案例)
前言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尼斯分类(NCL)中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在不同的类别有序分布,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究竟是属于商品上的使用还是服务上的使用,这一判断对于商标行政撤销复审案件中维持商标注册至关重要。 下文附上两则典型案例及简评,尝试厘清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之间的使用界线,以飨读者。 一、即使联系紧密,商品商标的使用也不同于服务商标的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高行终字第402号
发布时间:2017.03.31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奥迪诉汽修公司商标侵权一审有果
、宣传材料、工作人员名片等处使用了“奥迪”“Audi”“四环图形”等标识,并销售带有奥迪公司商标的滤清器。奥迪公司认为,中汉方盛公司侵犯了奥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1.91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为表明经营范围,在店面内外悬挂所修理汽车的商标具有合理性,但构成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16.05.17 -
一件确权20年之久的商标因未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遭撤销
2014年11月26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据此撤销了原审判决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维持的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审查后作出决定。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意味着楼兰酒庄确权20余年的“樓蘭及图”商标权属或将失守。 遭遇撤销风波 据介绍,楼兰酒庄的前身为创办于1976年的鄯善葡萄酒厂。1993年3月,鄯善
发布时间:2017.03.14 -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亮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
发布时间:2006.12.21 -
卡特彼勒诉长生滤清器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AR INC.)系一家美国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工程机械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商。其在中国注册了“CATERPILLAR”文字商标和“C”图形商标。 “CATERPILLAR”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动机,“C”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通用机器。被告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滤清器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在2005年4月
发布时间:2007.08.24 -
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投诉不应得到支持
定性正确与否进行了实体判断。在对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法院重点考量被控侵权人使用“”“”标识具备相应的正当性,主观上并不存在攀附故意,最终作出东赤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江苏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江苏高院自2009年7月在全省法院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着力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优势,明确司法审查标准,统一协调知识产权民事
发布时间:2017.08.10 -
擅用他人作品“声明”能否免责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认为在作品下方标注“请图片作者速与本刊编辑部联系”这样的声明就可以免责,但实际上这样的行为根本无法免责。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某周刊有限公司、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因侵犯陈某著作权,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并于其周刊上连续三期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画作惊现杂志变“无主”作品 原告陈某系重庆市的一名本土画家,笔名沱
发布时间:201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