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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周期长能否作为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开发周期长,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围绕第G977293号“URUS”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商标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
发布时间:2020.09.10 -
从70余家影视机构的《联合声明》再看“合理使用”与“避风港原则”
一、引言 近日,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将对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进行侵权创作的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同时,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该声明将抖音、bilibili(B站)、快手等主要的UCG平台再一次推上了风口浪尖。 这已经不是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第一次与短视频创作者爆发冲突。2006年
发布时间:2021.04.29 -
人工智能合理使用版权的两难与出路
作者的广泛争议。相比之下,人工智能作为读者所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尚未获得应有的关注,却同样亟待解决。因为该问题也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该问题的不确定性会加重人工智能的研发成本,减缓科研进展和社会进步。 人工智能是一种使机器智能化的活动,实现智能化的关键在于机器学习,即从数据中学习,通过输入并分析海量信息来“训练数据”,形成数据模型。在这一阶段,版权作品等信息作为输入数据被无数次地完全
发布时间:2020.08.24 -
波普艺术大师沃霍尔遗作掀起“合理使用”的大讨论
美国波普艺术大师安迪·沃霍尔(Andy Warhol)的遗产管理公司已说服美国最高法院来裁定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原则是否保护沃霍尔的一组波普艺术肖像作品。已故美国音乐巨星Prince是这组作品的主角。 3月28日,最高法院同意了安迪·沃霍尔视觉艺术基金会的调卷令(certiorari)申请,将审理此案。2021年,最高法院裁决的“甲骨文诉谷歌Java侵权案(Google
发布时间:2022.04.01 -
商标三年不使用可撤销的三年起算期怎么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请问有一个商标已经进行了续展,显示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8月7日到2030年8月6日,现在想对它提起撤三,那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期应该从哪一天起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撤三中的三年不使用,是指从商标局收到商标撤三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1.08.12 -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01 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 02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商标行为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等有形载体上的行为。物联网环境下通过配对链接等无线通信技术将商标展示在配对设备上的行为,同样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商标使用方式和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等因素
发布时间:2023.02.28 -
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 :“景德镇”字样使用性质之争 近两年时间内,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出售落款含有“景德镇”字样的瓷器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近千家商户,索赔金额从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该证明商标维权事件引起较大争议。 “景德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生产者未经许可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户销售行为也构成侵权。然而,不少被诉商户出售的瓷器源自景德镇,商户和大众无法理解本地陶瓷企业在瓷器
发布时间:2023.08.25 -
《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范意义与服务商标的正当使用抗辩
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相似,基本上可以适用同样的标准”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这就是从法律上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包括在内”。[3] 这样的条文设计确实简单省事,但是,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是否真的可以将法律条文中的“商品”“服务”或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随意切换而不会
发布时间:2024.05.06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规则研究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过程涉及对作品、资料、文献等数据的获取和利用,可能引发版权侵权。为避免版权侵权,人工智能开发者或者事前获得授权许可,或者依法获得侵权豁免。然而,传统许可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支撑海量数据学习模式的需要;法定许可方案也面临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高昂的问题。以博弈论视角进行分析得出,合理使用是配置作品数据资源的较优路径,也是协调著作权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对此,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15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二)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以下为表述方便,统称商品)来源的标识(符号),所以商品和商标标识(商标图样)是商标使用的客体的两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对应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标识使用的要求——不改变显著特征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于商标印制、贴附的方便、追求效果美观
发布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