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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9和42类商标被撤 二审判决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商品上。 后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为上海高通公司。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 针对该商标,卡尔康公司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作出撤201104442号关于第662482号”高通GOTOP”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
发布时间:2018.05.02 -
“山西小米”品牌商标使用授权 9家企业获首批
“山西小米”品牌商标使用授权仪式在省粮食局举行,9家企业成为首批“山西小米”logo和广告语使用成员。这意味着,我省在促进杂粮产业发展、打造“山西小米”品牌建设方面又迈出关键一步。 “山西小米”品牌建设是我省促进杂粮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手段,是省粮食局大力推动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抓手。在开展“山西小米”品牌建设的9个月中,我省实现了五个从无到有,即区域公共品牌的从无到有
发布时间:2018.05.07 -
两会:汉字商标使用应纳入强制标准
不少人在逛商场时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各种打着英文标识的商家,乍一看像国外的品牌,仔细观察后发现原来是一个国内的品牌,消费者稍不留意权益就会受到损害。针对这样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潘保春建议:汉字商标使用应纳入强制标准。 2011年,价格昂贵的达芬奇家具被媒体曝光,国产品牌冒充洋货。一夜之间,扒下外国名牌的外衣,原本高档的家具成了众矢之的,消费者纷纷要求赔偿。“达芬奇家具事件”成为冒充洋品牌的典型
发布时间:2018.03.05 -
人工智能的数据垄断与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
,为海量用户数据提供了完美的商业可能。可以认为,用户数据将是人工智能时代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也将是人工智能产业主体最为关键的市场竞争要素。毫无疑问,人工智能产业主体通过数据垄断而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也将成为反垄断法面临的新的时代课题。 01、数据收集与数据使用 数据收集是数据使用的前提。在人工智能时代,用户数据产生于互联网平台,应用于人工智能产业。有基于此,数据收集的垄断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网络
发布时间:2018.07.24 -
奥美森公司与诺而达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文,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而达热交换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而达公司)、被告中山市特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克公司)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苑淇、谢自安,被告诺而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之波,被告特克公司的
发布时间:2018.08.10 -
改变商标显著性特征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 情 原告顺耐公司是20世纪初在德国成立的一家汽车美容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其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享有“SONAX”文字中国商标专用权,注册公告日期为1993年12月29日,现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汽车保养用品;即洗涤用品清洁及保蜡用液体和糊状的产品;上光蜡;香波;清洗车辆设备用洗涤物南蒸汽喷射器械及高压清洁器具用清母及准备清洗用液体及粉状
发布时间:2019.04.12 -
浅谈专利文献翻译中代词“其”的使用
在专利文献的翻译中,当一个名词被反复提及、频繁出现时,为了避免机械重复,中文表达中常常用到代词“其”来指代之前出现的某一名词,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指代不够明确、概念不够清晰、逻辑不够严谨的情况。但是,如果完全弃用代词“其”,难免会矫枉过正,显得译文啰嗦。本文讨论如何在专利文献翻译中准确使用代词“其”,以期为业内提供参考。 代词“其”的翻译溯源 专利文献由于其科技性与法律性的特点,在撰写时极少使用
发布时间:2019.07.29 -
游戏直播能否适用合理使用规则?
当下,游戏直播已成为网络内容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游戏主播会通过操作游戏来展现游戏画面、演示游戏技巧,并将精彩纷呈的直播画面呈现于众。在这个过程中,游戏画面、主播操作、旁白解说等多种元素交织在一起,从而引发了著作权上的诸多争议。其中之一,即为游戏直播引发著作权纠纷时,适用合理使用抗辩的可能性及其具体标准。 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是否必须限于可穷尽的列举,业界存在不同
发布时间:2020.01.15 -
从“轻管家”商标案看商标在先使用问题
因注册商标“轻管家”商标专用权被侵害,苏州平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平行世界公司)将北京小马飞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马飞捷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小马飞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原告:官网、手机APP等突出使用“轻管家”,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苏州平行世界公司诉称:2015年9月
发布时间:2019.08.16 -
如何确定国家机关合理使用的界限
广州互联网法院 黄颖慧 国家机关为了宣传形象和工作的需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乐曲制作成音乐视频,是否属于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如果非合理使用,那侵犯了权利人的何种权利?侵权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是否一旦侵权就应该停止对乐曲的使用呢?笔者结合一个案例,尝试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 改编作品引发纠纷 王某系南方歌舞团(原广东省民族歌舞团)的作曲者、唢呐演奏员,于2009年在南方歌舞团任职期间
发布时间: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