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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业标识作为搜索关键词,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如果名称、标识本身具有表述商品特点的含义,在付费搜索广告中为客观描述、说明商品特点而使用该名称、标识作为关键词或搜索结果链接标题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就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三亚品房阁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山屿海旅游
发布时间:2022.05.27 -
最高法再审改判侵权!合法的在先使用行为才能够对抗在后的合法权利
裁判要旨 在先使用抗辩是对商标注册保护制度的例外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他人在先的正当利益。商标法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使用人基于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产生了需要商标法保护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标识本身如果存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不仅不能获得注册,还将被禁止使用。因此,只有合法的在先使用行为才能够对抗在后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泰秀公司于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就开始生产“舒碱
发布时间:2023.03.30 -
良品铺子侵犯了金羚羊的“自嗨锅”?
提及自热火锅,人们大多对于“自嗨锅”不会陌生,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早在2017年便有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等商品上并于2018年被核准注册。因认为零食销售商良品铺子在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自嗨锅”字样,侵犯了其对“自嗨锅”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自嗨锅”商标权利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金羚羊)于2022年展开了维权。 在这起纠纷中,金羚羊指控湖北良品铺子
发布时间:2023.10.23 -
著作权法中的“使用者权”批判
目次 一、引言 二、使用者权的起源 三、使用者权的证伪 四、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 五、结语 【内容提要】 在著作权法学界和国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使用者权”试图将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上升为作品使用者的一项具有可诉性的权利。使用者权的提出虽然反映了著作权扩张背景下保护使用者利益,防止公共领域受到过度限缩的希冀,但此种权利不应被创设。理由在于:第一,合理使用等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制度无法在解释论上获得权利
发布时间:2023.08.04 -
商品销售页面保留买家评论,构成商标性使用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1.案涉被诉商标与丛榕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存在差异,欧阳兵兵在经营网店过程中也从未向消费者宣称与丛榕公司存在任何关联,不会对消费者构成混淆。2.由于淘宝平台的限制,欧阳兵兵无权删除店铺内商品的评论及买家秀,一审法院认定欧阳兵兵没有采取措施删除评论的行为构成对案涉标识商标性使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即使欧阳兵兵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欧阳兵兵向丛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过高
发布时间:2023.08.21 -
申请注册商标要强化“用而不炒”导向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新增该条款,旨在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坚决打击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增强商标申请人的使用义务,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本文试图结合审查实践,阐述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基本案情 第546***94号“每幸MEIXING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
发布时间:2024.02.01 -
“屏摄”问题与“合理使用”
摘要 “屏摄”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和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探讨,相关探讨涉及版权产业和电影产业的发展,颇具讨论价值。我国对于电影屏摄的禁止性规定主要见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但由于缺乏配套细则或官方公开说明,导致在实务指引中常常有理解的偏差与适用的错位,并且条款本身存在屏摄定义不准、意图不加识别、行为未加区分和情节一视同仁的设计缺憾。本文提出以单纯“摄影”为方法且图像数量
发布时间:2024.03.21 -
网飞公司须面对重新提起的《虎王》版权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三,美国一家上诉法院恢复了一名摄影师对网飞公司(Netflix)提起的部分版权诉讼,原因是该公司在热门纪录片《虎王》(Tiger King)中使用了该摄影师的视频片段。 位于丹佛的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俄克拉荷马州联邦法院的裁决,即网飞公司在节目中合理使用了蒂莫西·塞皮(Timothy Sepi)的一段视频,尽管它确认网飞公司有权使用其他七段视频。 网飞
发布时间:2024.03.28 -
商标权利人不能仅以标识近似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裁判要旨 商标法所保护的并不是构成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等元素本身,而是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在真实使用意图指引下的实际使用行为。在先使用人虽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标识的知名度影响力系经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推广、宣传而获得,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得仅以标识与注册商标构图近似为由阻止在先使用人对标识的正当使用。 案号 一审:(2022)豫01知民初921号 二审:(2022)豫知民终657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
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请求人育材堂(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和株式会社POSCO与专利权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之间的多个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案审理,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请求人在案件中提交的使用公开证据能够达到证明目的,从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1280016850X,发明名称为“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
发布时间:202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