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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增多,商标权利人不惜超出商标法定的使用范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最大化维护自己权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但并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法院在处理此类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利时,需要平衡不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考虑使用何种原则恰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源解说:灰色空白地带的懈怠管制 从
发布时间:2013.08.07 -
游戏攻略使用游戏画面构成合理使用吗?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游戏周边产品市场中,有的企业会出版发行他人游戏作品的攻略,即如何顺利通过游戏关卡的说明书。既然是说明书,难免要使用他人游戏作品中的一些画面,而这样的游戏画面,很多本身就已构成美术作品。于是,游戏攻略使用他人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就成为此类纠纷的一个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从使用目的来看,游戏攻略再现游戏画面的目的并未重现其审美造型,而是通过增加新的内容,使这些
发布时间:2016.09.02 -
如果签订这样的合作协议,我对注册商标拥有权利吗?
债务纠纷时,我需要按照比例偿还吗? 注册商标应该怎样签定合适的协议,以及怎样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才能保证我也有按照比例的使用权? 向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查询A的注册登记文件时,他们能够出具什么验证文件吗? 可以帮我拟订一份这样的合同吗?谢谢! 徐新明律师的回复: 1、A是个体工商户,而非合伙企业。 2、你和B之间的关系属于个人合伙关系,你和B之间的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3、当出现对外
发布时间:2007.07.04 -
商标使用许可有数量和区域的限制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公司有一注册商标,现在想将该商标在全国各个地区或各个县许可他人使用,请问对商标许可的数量,法律是否有规定?商标可以许可给N个主体在各自的区域内使用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对许可数量无限制。如许可给多个主体,可以签订普通使用许可合同,明确许可地域和许可时间范围即可。签订许可合同后,应去商标局备案。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0.16 -
“战马”斗“牛” 红牛商标争夺战升级
商标授权未到期? 据了解,从1995年拿到泰国天丝医药集团(泰国红牛)的授权后,中国红牛20年的商标授权已于2016年底到期。当时,关于中国红牛商标授权续约一事众说纷纭引发众多猜测,有消息称华彬集团已成功续约,但后续有媒体引述内部消息人士说法表示续约一事尚未明确。 泰国天丝方面指责在20年的合作中从没有收到华彬集团的分红,因而拒绝继续授权华彬集团的红牛商标使用权,并将华彬集团诉诸法庭,要求
发布时间:2018.04.13 -
称被擅用小兔子注册商标,权利人起诉搜狗
因认为其拥有独占使用权的小兔子图形及文字商标被搜狗公司、北京时智时悦公司擅自使用,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权侵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小兔子图形及文字商标中国区域的独占使用权人,并且以小兔子的图形及文字商标在中国区域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业务范围主要是
发布时间:2018.05.03 -
获准注册将满十年遭遇撤销争议,历时5年见分晓
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对系争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驳回了上海高通公司的上诉。 商标遭撤销惹争议 据了解,上海高通公司于1992年7月21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等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等。 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系争商标由上海高通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3月
发布时间:2018.05.11 -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侵权认定
史凡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向消费者展示自己提供服务和商品的真实信息,往往使用他人商标,在销售、维修行业尤其如此。经营者基于诚信善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应为法律所容忍,但超过合理限度的使用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获得“SELECTED”和“思莱德”服装商
发布时间:2019.11.14 -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路径
编者按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如何划定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业内存有争议。本文以适当引用情形为例,探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路径,总结出基于“三步检验法”的认定方式、基于两步法的认定方式等4种认定合理使用的路径,并提出两点建议,希望对问题的探讨有所启发。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针对原告的侵权主张,被告经常会辩称被控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其立法目的在于平衡保护
发布时间:2020.07.09 -
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考量因素
【案情简介】 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受让取得第43类茶馆、餐厅等服务上的“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鲍某胜与妻子在先经营“北京鲍师傅西饼屋”并获得一定知名度,北京鲍某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某胜公司)受让取得第30类糕点、蛋糕等商品上的“鲍师傅”商标。易尚公司认为鲍某胜公司在开设的“鲍师傅糕点”店铺中使用“鲍师傅”标识的行为属于在餐厅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侵害
发布时间: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