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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断
作者:俞惠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以商品外型、商品包装或容器构成的立体形状,难以被认定固有显著性,对此类三维标志获得显著性的判断,应在指定使用的商品范畴内,以该商品所属行业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或认知习惯为判定标准。 案情 原告(上诉人):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第15485959号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
发布时间:2017.11.13 -
“凯诺斐KAINUOF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在先注册的第3988292号“圣凯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244号“圣凯诺Sanca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主体、读音方面近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将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凯诺”是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前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经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7.10.26 -
商标反向混淆:百事公司被解除禁令 RISE暗示性商标的显著性太弱
针对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法的第五十七条等商标侵权条款适用于这类侵权行为。 7月22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个地区法院的裁决,撤销了一个下达给美国食品和饮料公司百事公司(PepsiCo, Inc.)的初步禁令。该上诉法院认为该地区法院不当地使用了“宝丽来因素(Polaroid factors)”这个评估体系,错误地评估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程度,也错误地评估了原告的
发布时间: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