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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回放”的版权问题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第1款第3项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广播行为?提供“广播电视回放”,需要得到哪些版权主体的许可?需不需要得到节目内容版权方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做出许可?这些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无定论,在实务界亦未达成共识,司法判例中的认定更是大相径庭。能否回答好“广播电视回放”提出的这些新问题,能否准确地给它做出定性,将决定“广播电视回放”能否合法化地存在。本文尝试超越纯粹的法理之争,转而从我国广电行业的实践出发,为
发布时间:2020.08.24 -
上海玄霆娱乐与杭州阿里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73民终4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发布时间:2021.12.14 -
新梨视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权利人多次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通知投诉,且明确侵权用户、侵权视频链接地址、权利视频链接地址、权利人信息等内容,属于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能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梨视公司)诉称,其为短视频《大爷当街狂跳鬼步舞,杀乌鸡杀乌鸡》的权利人。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1.08.0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了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
发布时间:2021.08.18 -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摘要:多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都涉及复制,即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但仍有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须传播者首先复制作品,因此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行为并不重合。作品一经上传,复制行为即告结束,无所谓停止侵权。通过上传侵害复制权造成的损失仅为制作一份复制件应支付的许可费,与网络传播的范围与时间无关,因此仅凭借复制权不足以在网络环境中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版式设计权仅包含复制权
发布时间:2022.06.17 -
团建短视频配乐侵权案
频,使用了涉案歌曲原声,侵害了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年7月8日,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鹿城区法院,要求其删除涉案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其辩称,视频内容为银行内部运动会影像记录,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另外,银行方认为,视频播放量小,未大面积传播,且点赞量才21个
发布时间:2023.04.17 -
全国首例视听画面比较法确认的游戏著作侵权案二审确认不侵权
近日,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 IP Co.,Ltd.)(以下简称传奇株式会社)关于确认《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纠纷迎来二审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传奇株式会社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本案诉讼
发布时间:2023.07.31 -
小说搜索转码阅读服务的侵权责任认定案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应知,其核心在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在坚守诚信善意之人注意义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他人信息传播提供中介服务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首先,搜索涉案作品的结果来源仅显示一个,与全网搜索存在区别,且搜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站
发布时间:2023.06.21 -
游戏地图相似著作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民终14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火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WemadeCo.,Lt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 原审被告:浙江冰峰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火之
发布时间:2023.09.18 -
喜马拉雅诉优酷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 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大公司) 原审原告优酷公司经独家授权享有涉案节目《圆桌派第三季》《圆桌派第四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同时享有相关维权权利。 原审被告喜马拉雅公司系涉案“喜马拉雅”软件平台的运营者。 原审被告喜
发布时间: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