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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判断标准——赛诺菲商标无效案
名词解释 “®”是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种注册标记。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是指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意思。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5日,原告赛诺菲(Sanofi)对第21671066号“赛诺菲Sanof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一、原告在先注册的第747304号“赛诺菲”商标、第1386355号“sanofi”商标、第7993681号“SANOFI”商标(简称
发布时间:2023.02.14 -
未注册老字号商标“大福来”被认定驰名商标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使用的“饭店”等服务时,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大福来”未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大福来”未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其的市场声誉,致使天津大福来公司对已经驰名的“大福来”未注册商标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应予无效宣告。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5876号
发布时间:2023.03.13 -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关于老字号“聚丰园”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在该起案件中,无锡市聚丰园菜馆在20世纪90年代申请注册了“聚丰园”商标,后经企业改制、商标转让等多道程序,该商标后转让至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无锡产业集团),由该公司对“聚丰园”这一老字号品牌进行经营和维护。而该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锡市聚丰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聚丰园大酒店)则于2016年12月
发布时间:2023.06.15 -
“彪马”图形近似商标无效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3)京行终49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彪马欧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左*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彪马欧洲公司(简称彪马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2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发布时间:2023.12.22 -
“好声音”系列商标无效案有果双方达成共存协议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蓝巨星公司)因“中国好声音”等19件相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蓝巨星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下称塔尔帕公司)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法院认为,基于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蓝巨星公司的相关商标注册使用已经克服了易致公众混淆的缺陷。 2012
发布时间:2019.03.01 -
“江小白”商标无效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利田,女,汉族,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石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华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
发布时间:2019.04.01 -
商标无效宣告网上办理年内上线
发布时间:2020.05.28 -
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94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余仁生国际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德堂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426号行政
发布时间:2022.10.14 -
德国最高院认为Black Friday商标应部分无效
经营方申请无效涉案“Black Friday”商标。争议持续多年。2018年,德国专利局以涉案标记缺乏显著性,全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均应无效。 香港公司上诉,2019年9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作出判决(30 W (pat) 26/18),认为涉案“Black Friday”商标在广告方面的主要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在第9类和第41类 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2021年5月,最高院判决(I ZB
发布时间:2022.07.12 -
“葫芦金刚”商标无效宣告案对知名动画作品名称权的保护
,福建葫芦金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的许可,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知名作品名称权,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案件评析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葫芦小金刚》《葫芦兄弟》动画片介绍、《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所获
发布时间: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