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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临公司与国知局、丰田公司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知识产权,先后拥有50多项轮胎外观设计专利,并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但是,有一部分商标并非以福临公司的名义注册,而是以股东陈某芹的名义申请注册,其中就包括于2006年5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9年5月7日予以公告授权的第5359387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指定使用于“车辆轮胎”等商品上。 祸不单行——福临公司同时遭遇商标转让纠纷及商标无效纠纷 2010年11月,刘某金与陈某芹签订
发布时间:2020.11.03 -
又一起“乔丹”商标案,这回法院怎么判的?
相信关注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读者们一定知道,近年来,在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之间已经发生了多起围绕“乔丹”系列商标的纠纷案。近日,又一份“乔丹QIAODAN”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被公开。该案原告是乔丹体育公司,第三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耐克公司)。 据了解,2015年8月3日,乔丹体育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7573125号“乔丹
发布时间:2020.12.04 -
“INSOMNIA ENERGY”诉“MONSTER ENERGY”欧盟商标无效案
、中间绿色轮廓和下方绿色“ENERGY”一词组成。它注册于尼斯分类第32类商品,包括调味碳酸饮料、水、果汁、能量饮料、非医用能量饮料、含咖啡因能量饮料、非碳酸软饮料和非酒精果汁软饮料等。 2020年,美国公司Monster Energy Co.以其在第32类“非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011154739在先欧盟图形商标为由请求EUIPO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比对商标的特点是其激进的排版,其中包括可
发布时间:2024.11.06 -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① 例如,在现行商标法体系下该原则仅适用于商标无效宣告确权类型的案件。即,对于曾经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不得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无效宣告。对评审申请人而言,有必要对上述条款规范进行深入思考,避免在具体商标无效宣告评审案件中盲目投入时间和精力却劳而无功。 系属效力这一概念源自于司法诉讼程序,其意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但是,对于当事人撤回诉讼后是否可以
发布时间:2016.05.09 -
“吉列锋速3”商标案二审有果
“吉列,男人的选择。”1998年,美国吉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应用3层纳米超薄刀片技术的“锋速3(MACH3)”剃须刀。时隔近20年后,吉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与剃须刀相关的剃须皂等商品上的一件“吉列锋速3”商标,被手握在先商标“锋速5”与“锋速及图”的汕头市嘉威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嘉威公司)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双方随后展开了一场纷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吉列有限责任公司的第
发布时间:2020.01.20 -
“金龟子”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因艺名“金龟子”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认定“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其亦享有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纯燕是央视少儿节目主持人,因得知在南京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其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下称诉
发布时间:2019.08.29 -
“中匡石油”惹争议
无效宣告。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便审结了一起中国石油无效他人商标的案件,支持了中国石油的主张。 诉争商标为第11755200号图形商标,由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中匡石油”)于2012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 经过检索发现,中匡石油成立于2013年10月21日,是一家从事石油产品销售、加油站业务及终端品牌服务的民营石油企业
发布时间:2019.09.05 -
第3746575号“施崋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3746575号“施華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杨奕国(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03年10月9日申请注册,后于200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婚纱摄影、婚纱录影、摄影”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权有效期内;2019年由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北京雅姿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0.09.01 -
撞名“葫芦娃”商标,法院:损害《葫芦兄弟》角色名称权益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两件“葫芦娃HULUWA”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认定两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均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以下简称修改前商标法)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速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
发布时间:2020.04.29 -
“曼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则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石某 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权利人为云南则道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核准注册在“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石某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2001年
发布时间: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