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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立”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举办的社会活动介绍;所获荣誉;网站打印件;行政裁定书等。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曰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933号“日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冷冻机”等。原异议人的“日立”商标经原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字形相近,如予核准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
发布时间:2017.09.15 -
无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判决要点】 1、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保护。而在法律对字号的保护已经作出明确的特别规定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2、只有在满足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2017.03.13 -
“孔雀城”商标侵权一审判赔105万元
作为楼盘开发和销售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使得“孔雀城”系列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京御公司发现,贵丰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的“三亚孔雀城”楼盘在销售、宣传等方面均突出使用“孔雀城”字样,侵犯了京御公司对上述的商标专用权。不仅如此,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上为被诉侵权楼盘进行宣传,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将贵丰公司、搜狐公司诉至法院。 贵丰公司认为其所使用的“孔雀城
发布时间:2018.07.13 -
企业名称简称的法律保护及其界限
》第四版,社团法人发明协会2004年5月版】 关于知名度的大小,在株式会社月の友の会(原告)请求宣告被告株式会社京都西川案注册商标“月の友の会”无效案中,日本东京高等裁判所认为,月の友の会作为原告公司名称的略称,未达到在日本全国地域范围内知名的程度,因而不符合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要件,因而不能阻止被告商标注册(最判昭和57.11.12民集36卷11号第2233页,东京高判昭和
发布时间:2016.08.08 -
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侵权索赔30万
时隔几年的商标案近日又有新的动向。3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双方围绕“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
发布时间:2018.03.14 -
我爱我家公司申请注册“猫头鹰及房子图形”商标遇阻
统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决定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灭火器、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手机等其他商品(下统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爱我家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于2016年8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申请商标为该公司独创的商标,享有著作权,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
发布时间:2018.05.15 -
涉及商标注册相对条件的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对商标知名度的考量
张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法院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需要考虑相关商标的知名度。[1]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属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因此,在理论上也应将相关商标知名度纳入考量范围。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审理涉及商标近似判断的驳回复审案件时,鲜有对诉争商标市场知名度的考察。在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柏森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发布时间:2018.11.07 -
咪咕视频播十期《跑男》 浙广集团诉赔500万
,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咪咕视讯期间播出了10期节目,该行为不仅分流了浙广集团的访问量,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传播利益,同时造成网站用户的流失及版权资源泄露,该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浙广集团发现咪咕视讯涉嫌侵权后,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播放并删除涉案作品,但直到起诉之日咪咕视讯仍未停止非授权点播,因此使得浙广集团利益损失扩大。 而咪咕文化是咪咕视讯的独资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无法证明
发布时间:2017.09.06 -
商标近似判断中对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考量及相关启示
2012年,因不服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48245号关于第6337775号“”商标异议裁定,异议人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前述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类似的项目上的申请。笔者认为,本案涉及到的商标近似判断有以下特点值得我们注意。 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6.03.30 -
不知名字号的法律保护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
发布时间: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