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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 -
知识产权都是专有权吗?
或说明中使用任何手段标明或暗示所涉货物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之外的一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使公众产生误解;(b)构成属《巴黎公约》(1967)第10条之二范围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 4. 其他客体: 商号/字号 商号/字号是独立于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商号的保护,与该商号是否已经登记为企业名称无关。无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与否,一个商号只要通过使用享有了知名度或声誉,就应该获得
发布时间:2017.07.26